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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0MB1714830K/202301-00117
组配分类: 突发环境事件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关于印发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1-18 发布日期: 2023-01-18

关于印发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18 08:57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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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分局,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4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2.2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2.3  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环境应急机构

 应急准备

  3.1  预案制定

  3.2  风险控制

  3.3  应急队伍

  3.4  物资装备

  3.5  技术支持

  3.6  联动机制

 监测预警

  4.1  监测

  4.2  预警 

 信息报告

  5.1  报告流程

  5.2  报告内容

  5.3  信息通报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6.2  先期处置

6.3  响应措施

6.4  响应流程

  6.5  信息发布

  6.6  响应终止

 后期工作

  7.1  损失评估

  7.2  事件调查

  7.3  总结评估

  7.4  善后处置

 应急保障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预案解释

  9.3  实施时间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完善生态环境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216号)《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皖环发〔202138号)《宣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宣政办秘〔202255号)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宣城市生态环境局部门预案,履行《宣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市预案)规定的工作职责和执行规定的应急任务,适用于宣城市行政区域内较大及以上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超出事发地县(市、区)分局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市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认定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发生一般级别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发地县(市、区)分局负责应急处置,以启动县(市、区)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为主。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造成的辐射事故、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相应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见附件1。 

   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市生态环境局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应急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市生态环境局长

  副组长:分管环境应急工作的局领导

  成  : 办公室(宣教中心)、政策法规科、人事科(机关党委)、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应对气候变化科)、自然生态保护科、土壤生态环境科(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环评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科)、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生态环境监测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市执法监测站等科室、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固定成员,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生态环境局应急领导小组可视情将事发地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同志临时纳入。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1)指导、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承担《宣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的宣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推进全市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督促落实环境应急准备工作;

  (3)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组织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提出污染控制、消除处置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事件信息发布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2.2  市生态环境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生态环境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市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全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督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主要负责同志任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2.3  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环境应急机构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需要,参照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建立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环境应急机构,在当地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应急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制定、修订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应对辖区内的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准备

  3.1  预案制定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负责制定、完善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和当地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衔接。

  3.2  风险控制

  局相关科室、事业单位要结合部门职责和局防范化解环境风险分工,压实工作责任,把生态环境风险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系统构建全过程、多层次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体系。

  3.3  应急队伍

  全市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环境应急管理人员配备,安排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强的人员承担环境应急工作,不断推进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探索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模式,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3.4  物资装备

  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健全制度和规划,配备符合实际需求的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装备;开展应急资源调查,建立和充实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建立物资储备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3.5  技术支持

  市局负责组建和管理市环境应急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持作用。

  3.6  联动机制

  根据区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加强与相邻地区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联动,健全风险防范、信息通报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监测预警

  4.1  监测

  全市生态环境部门构建自动监测、手工监测相结合的监测网络,提高监测技术水平;通过日常监管、互联网信息、环境污染举报等途径,加强突发环境事件苗头信息收集;强化部门联动,及时通报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督促企事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及时报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2  预警

  4.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标准见附件3

  4.2.2  预警发布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

   四级(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三级(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二级(橙色)预警和一级(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接到分局一级(红色)、二级(橙色)预警信息的报告后,经市生态环境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报请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一级(红色)、二级(橙色)预警发布建议。接到分局三级(黄色)预警信息的报告后,经市生态环境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向市政府提出三级(黄色)预警发布建议,并提出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的政府或部门通报的建议。接到分局四级(蓝色)预警信息的报告后,经市生态环境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相关信息,并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就相关预警发布信息保持密切沟通。经批准后的预警信息可通过局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公众发布。(预警发布(调整、解除)审批表见附件4

  4.2.3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根据事件事态发展,做好事件预警的调整、解除建议工作;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

   信息报告

  5.1  报告流程

  事发地生态环境分局在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要立即进行核实、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并依照《宣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上报事件信息。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生态环境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后,对县市区、宣城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初判为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的,立即调度核实,分析研判,并向局领导进行汇报,经市生态环境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2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和生态环境厅;对县市区、宣城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初判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立即调度核实,分析研判,并向局领导进行汇报。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级别及时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

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

的;

6)地方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5.2  报告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报告原则上采用书面报告形式,情况紧急的,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并尽快补充书面报告。报告中要包含事件处置的研判与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初报在获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有条件的同时报送视频、图片等信息。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完善初报中未提供信息,按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时限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包括事件概述、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情况、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5.3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时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向本地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邻市的,市生态环境局要及时向邻市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情况,视情向市政府提出向邻市政府通报的建议。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市局视情予以指导),其中,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指导应对。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其中,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的,或超出本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对处置能力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市局视情报请省生态环境厅提供支援或组织指导应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报请省人民政府组织应对。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将市级层面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二级和三级3个等级。其中:对初判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级启动一级响应;对初判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级启动二级响应;对初判为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将会产生严重后果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市级启动三级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域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害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6.2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排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6.3  响应措施

  6.3.1 一级、二级响应

对初判为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相应响应建议,市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同时报告省挥部,按照省指挥部指令具体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其中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开展。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相应响应建议,市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统一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审批表见附件5)。

  一级响应时,市生态环境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带队赶赴现场,市局实行24小时值班,局领导在岗带班;二级响应时,市生态环境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带队赶赴现场,市局实行24小时值班。

  市生态环境局应急领导小组组建由局相关科室、事业单位组成的若干工作小组,并通知相关市直单位加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各工作组职责和应急处置措施按照《宣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1)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等加入市综合协调组;

  (2)相关要素科室、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等加入市污染处置组;

  (3)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生态环境监测科)、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等加入市应急监测组;

  (4)办公室、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等加入市应急保障组;

  (5)办公室(宣教中心)等加入市新闻宣传组;

  (6)相关要素处室、政策法规科、人事科(机关党委)、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等加入市调查评估组;

  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应急领导小组指派相关部门参加医疗救治、社会维稳等工作组的相关工作。

  6.3.2 三级响应

对初判为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将会产生严重后果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经会商研判,报经局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视情启动三级响应,同时报告市指挥部总指挥(分管副市长),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必要时,市生态环境局派出由相关要素科室、事业单位以及环境应急专家组成的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处置。

  工作组到达现场后,督促指导和支持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开展污染源排查、应急处置、应急监测、事故原因调查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主要工作:

  (1)了解事件情况、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2)指导事发地制订应急处置方案;

  (3)根据地方请求,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对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5)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6.4 响应流程

6.4.1 

接到疑似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市生态环境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尽快了解以下情况:

1)信息来源。如上级已经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应当及时了解上级指挥机构及指挥员的位置、指挥关系及报告联络方法;

2)事件单位名称、地址、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类别、现场人员伤亡情况、可能波及影响范围及状况、事故是否可控以及本单位的基本任务和要求等。

3)如涉及污染物泄漏,应该尽快了解污染源的种类、性质、危险特点、数量、泄漏规模、污染范围、污染毒性特征、污染区、周边敏感点及其周围人员、动植物等中毒症状;

4)已采取的相关先期处置措施;

5)其他与应急处置有关的情况。

6.4.2 下达准备通知

了解事件的基本情况后,应尽快下达准备通知,使所属各应急组人员尽快展开应急准备。其内容主要包括:

1)事件的基本情况;

2)需要启动的相关应急组及人员;

3)应急准备的内容及要求;

4)人员集结地点及到达时限;

5)事件所在县(市、区)分局所采取的工作。

6.4.3 派出先遣处置组

为及时了解掌握事件情况,尽快协助或指导事件所在县(市、区)分局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在下达准备通知后,应组织先遣处理组,明确任务及职责,提出有关要求,迅速赶赴事发现场。

6.4.4信息报告和建议

根据先遣处理组对现场情况的报告,初步确定事件等级,依照程序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的建议。

6.4.5 下达应急通知或指令

在接到市政府应急响应指令后,局应急领导小组应当根据市政府指令,结合先遣处理组及县(市、区)分局掌握情况综合分析判断,应迅速确定应急任务,并及时下达应急通知或指令,内容包括:

1)事件、事故概况及等级;

2)应急总目标;

3)成立局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局长指定一名局领导担任指挥,明确现场各应急工作组的编成、任务及有关要求;

4)出动时间、行动路线、进入应急现场的时机及方向;

5)指挥关系与方式,报告程序与方法,通信联络方法,与外部接口单位的联络协同方法;

6)协作单位的任务及协作方法与要求。

6.4.7各现场工作组响应流程

1)受领任务。在接到局应急领导小组下达的应急通知或指令方可组织行动,并随时向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告行动进展情况。

2)组织准备。各工作组接到应急通知或指令后应立即集结所属人员,研究本工作组的行动计划,明确人员分工,检查准备器材、车辆等。

3)进行防护。各工作组到达应急现场附近后,应根据环境事件、事故等级、危害程度及范围、地形气象情况等,组织进行个人防护,而后进入应急现场。

4)各现场工作组到达现场后,立即向现场指挥部报到。

5)实施应急处理与处置。各工作组根据任务和职责分工,按照应急处理与处置程序和规范,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及时将应急处理与处置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数据上报局应急领导小组。

6)组织后续梯队。根据任务需要适时组织第二、第三梯队支援前方,始终保持充足的战斗力。

7)应急后期工作。各工作组完成规定的应急任务或接到应急终止命令后,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灾后环境恢复工作,同时做好应急总结。

8)应急过程的记录。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工作组在应急过程中,均应准确及时地记录应急过程,为总结应急经验教训,修改完善应急预案提供依据。记录工作需专人负责,必须记录的内容有:事件的发生、发展与终结;指挥程序,出动力量的规模;任务分工与完成任务的情况,各个接口的衔接情况;公众采取的防护措施及其效果;地形、气象等对应急行动的影响情况;其他各类有必要记录的情况,如各类公告、通报、通知及重要指示等。各种情况的记录必须有时间、地点、执行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签字。应急终止后交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6.5  信息发布

6.5.1 信息发布的权限

宣城市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组(见《宣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市政府指定部门负责,在市政府领导下,指定专人统一发布相关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发布或接受媒体采访。发布预警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召集相关单位和专家组,跟踪研判事态发展。

6.5.2 局应急领导小组在信息发布中的职责

适时提出信息发布建议。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进展,在确认事件已经发生并对社会活动产生重大影响;预计对公众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结果已经证实时;气象、地质等条件对突发环境事件危害变化产生重要影响时;事件终止、应急行动终结、公众防护解除、恢复正常社会秩序时等情形下,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发布信息的建议。

立足部门职责,提出关于信息发布内容的建议。发布信息应当包括如下内容:突发环境事件时间、地点、成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后续将开展的工作;对环境和公众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受影响地区公众应采取的防护措施;其他需要公众了解和配合的事项。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6.6  响应终止

当事件处置基本完毕、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后期工作

  7.1  损失评估

  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组织开展与评估相关的资料收集等前期准备工作;应急响应终止后,在事发地政府统一部署下,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评估结论作为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等级、行政处罚等工作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7.2  事件调查

  应急响应终止后,按照有关规定,市应急领导小组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重大、特别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

  7.3  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谁响应,谁评估”的原则,事发地生态环境分局对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或案例分析材料,并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对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7.4  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生态环境局指导事发地政府及时组织制订并实施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方案。

   应急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全市环境应急工作的需要,提供必要的资金、装备、通信、技术保障。

   附则

  9.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各分局要参照本预案和本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制定修订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9.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 市生态环境局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3.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标准

4. 宣城市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发布(调整、解除)审批表

5. 宣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审批表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工作职责

  

办公室(宣教中心):做好局日常及节假日值班值守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做好局系统后勤保障工作;保障市生态环境局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的经费;参加市指挥部应急保障等工作组。负责牵头组织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形成生态环境舆情监测与处置管理闭环;参加市指挥部新闻宣传等工作组。

  政策法规科:提出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工作,牵头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人事科(机关党委):负责将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应急工作纳入综合考核,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自然生态保护科:参加涉及生态环境破坏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参加市指挥部污染处置等工作组。

  水生态环境科: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污染联防联控;参加涉及水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工作;指导事件后的水环境综合整治和修复工作;参加市指挥部污染处置等工作组。

  大气环境科(应对气候变化科):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参加涉及大气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工作;参加市指挥部污染处置等工作组。

  土壤生态环境科(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参加涉及土壤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工作;指导事件后的土壤环境修复工作;组织实施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联防联治;参加涉及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尾矿库等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产生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工作;参加市指挥部污染处置等工作组。牵头建立市级危险废物社会化应急处置单位信息库。

  环评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科):参加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协调提供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建设项目的相关环评、排污许可等文件。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生态环境监测科):负责组织构建自动监测、手工监测相结合的监测网络;组织开展预警监测、应急监测;参加市指挥部应急监测等工作组。牵头建立市级第三方应急监测单位信息库。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全市环境应急日常管理工作,组建管理市级环境应急专家库,动态管理全市应急物资信息库,加强应急联动机制建设;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负责跨界水污染纠纷调处工作;牵头组建局工作组,参与指导支持县级地方政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参加市指挥部综合协调、污染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组。承担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市执法监测站:开展预警监测、应急监测工作;组织分析监测数据,确定污染范围和程度,报告监测结果;参加市指挥部应急监测等工作组。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在当地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指导下实施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对本辖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承担主要责任。

 

 

 

 

 

 

 

 

 

 

 

 

 

 

 

 

 

附件3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标准

  

  一、对情况危急,预计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事件,视情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为一级(红色);

  二、对情况紧急,预计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事件,视情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

  三、对情况比较紧急,预计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事件,视情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

  四、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预计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事件,视情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

 

 

 

 

 

 

附件4

 

宣城市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发布(调整、解除)

    

                                                 

预警名称

宣城市突发环境事件   级预警(  色预警)

预警级别

三级○  四级

发布(调整、解除)预警时间

                         

预警内容

(预警原因、预警区域或场所、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以及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的政府或部门通报建议)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建议

 

               签字:

               年    

市生态环境局

建议

(市生态环境局长签批)

               签字:

               年    

市政府意见

(分管副市长签批)

               签字:

               年    

备注:因情况紧急,可先采用电话等方式请示,后续可再办理补签等手续。

附件5

 

宣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启动

(调整、终止)审批表

                                                

事件基本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建议

建议启动(调整、终止)宣城市突发环境事件  级响应。

 

签字:

               年    

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局领导意见

 

               签字:

               年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意见

 

       

       签字:

       年    

 

       

       签字:

       年    

 

                         签字:

                             

备注:市级层面三级响应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同时报总指挥。因情况紧急,可先采用电话等方式请示,后续可再办理补签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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