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9648/202102-00139 |
组配分类: |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
发布机构: | 梅渚镇政府 | 主题分类: | 对外事务 |
名称: | 关于公开征集《郎溪县梅渚镇黎明路东段道路贯通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1-02-09 | 发布日期: | 2021-02-09 |
为确保郎溪县梅渚镇黎明路东段道路贯通工程项目顺利实施,进一步改善居民居住和出行条件,促进我镇经济社会事业稳健发展。现对所涉范围内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进行征收补偿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梅渚镇实际,特制订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反馈意见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一)在线留言:请在“我要留言”中留言。
(二)电子邮件:请将意见发送至2972142128@qq.com,并请在邮箱主题注明“郎溪县梅渚镇黎明路东段道路贯通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三)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郎溪县梅渚镇人民政府党政办,邮编:242115,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郎溪县梅渚镇黎明路东段道路贯通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11日
联系人:万远林 联系电话:13865478388
郎溪县梅渚镇人民政府
2021年2月9日
郎溪县梅渚镇黎明路东段道路贯通工程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确保郎溪县梅渚镇黎明路东段道路贯通工程项目顺利实施,进一步改善居民居住和出行条件,促进我镇经济社会事业稳健发展。现对所涉范围内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进行征收补偿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梅渚镇实际,特制订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房屋征收主体及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主体为郎溪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梅渚镇人民政府为本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二、房屋征收范围
郎溪县梅渚镇黎明路东段道路贯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区域 (具体区域以公告范围图为准)。
三、签约期限
征收时间以县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为准,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为30日。
四、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及其装潢、附属物价值的确定
1.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性质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由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该区域类似房地产市场价综合评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
2.被征收房屋装潢及附属物价值由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工程造价,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房屋重置价标准表
类别 |
等级 |
重置价标准 |
砖混 |
一 |
2200元/㎡ |
二 |
2000元/㎡ |
|
三 |
1800元/㎡ |
|
砖木 |
一 |
1700元/㎡ |
二 |
1500元/㎡ |
|
三 |
1300元/㎡ |
|
简易 |
一 |
420元/㎡ |
二 |
320元/㎡ |
房屋成新系数表
建设 年代 |
1989年前 |
1990-2000年 |
2001-2010年 |
2011年后 |
成新平均系数 |
0.85 |
0.9 |
0.95 |
1 |
注:房屋成新系数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评定
(二)补偿安置方式
补偿安置方式采取货币补偿,政府划地自建2种方式。在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后,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1.货币补偿
房屋补偿金额=房屋评估价值(主房)×130%+房屋装潢、附属物补偿+搬迁费+临时补偿安置费等
2.政府划地自建安置
①房屋补偿金额=房屋评估价值(主房)+房屋装潢+附属物补偿+搬迁费+临时补偿安置费等
②政府在烟花市场东侧建设用地上划地给予拆迁户自建(占地面积120㎡、160㎡两种户型,含院落),土地由政府免费提供,根据政府规划统一联排自建,﹙被征收人房屋主房征收面积低于120㎡,只可以选择120㎡土地自建;被征收人房屋主房征收面积高于120㎡,可以选择120㎡或160㎡土地自建﹚。
3.其他费用的补偿
房屋用途 |
搬迁费 |
临时补偿安置费 |
住 宅 |
按720元/户补偿。(选择自建房的补助2次,选择货币化补偿1次) |
按7元/㎡/月补助,只计算主房面积(简易房面积不计算在内),一次性补偿12个月。 |
4、提前搬迁奖励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通知书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并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给予被征收人150元/平米的奖励;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交房的,不予奖励。
5、政府划地拆迁户选取方式
根据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先后顺序领取选地顺序号,征收部门按规划要求公告安置点,被征收人根据顺序号的先后选择安置地号,并在征收部门处领取《征收安置地号证明表》。征收部门在公示栏进行标注公示。
安置地号证明表
被征 收人 |
选地 顺序号 |
安置 位置 |
地号 |
地号面积 (㎡) |
备注 |
(三)户数确定
1.以共同居住在一处不可分割住宅(主房)为原则确定户数。
2.已婚但和父母共居一处不可分割住宅的可另行单独计为一户(以结婚证为准)。
五、验收结算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及时腾空房屋交付征收部门。交房后已经补偿被征收人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装潢及附属物归房屋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不得损坏、拆除,否则按实际补偿价值从被征收人的补偿款中扣除。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办理协议款的结算,并对腾空的房屋组织验收。
六、房屋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应当对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的房屋征收工作予以配合。
(三)被征收人腾空交房时应结清水、电、固定电话、宽带等费用,并在办理结算时提交清单。
(四)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征收补争议期间,不停止房屋征收方案的实施。
(五)对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国土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将依法办理证据保全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 相关规定
1.参与房屋征收的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进行阳光操作。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房屋被征收人伪造相关证明材料骗取补偿款或奖励的,由执法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追回,并依法追究被征收人的法律责任。
八、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特殊情况,由征收领导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九、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十、本方案由梅渚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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