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5429/202501-00029 |
组配分类: | 异地申请换、补领居民身份证 |
发布机构: | 县公安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名称: | 异地申请换、补领居民身份证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1-02 | 发布日期: | 2025-01-02 |
第二节 异地受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办理条件〕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省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可以向我省行政区域内任一公安派出所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第一百二十四条 〔办理材料〕异地申领、换领、补领的申报材料,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一百二十三条执行,其中我省以外户籍公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还应当提供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
第一百二十五条 〔办理程序〕公民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业务,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安徽省籍以外公民在我省办理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业务的,还应当签署《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告知承诺书》。
异地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对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齐的材料;对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对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证件的,对国家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
异地申领标准
1、我省以外户籍公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还应提供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并填写《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告知承诺书》。
2、异地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对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齐的材料;对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对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证件的,对国家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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