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95382012R/202307-00052 |
组配分类: | 行政强制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2023年郎溪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强制结果(五)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07-13 | 发布日期: | 2023-07-13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 |
行政处罚的 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 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
强制措施 |
1 |
郎市监处罚〔2023〕185号 |
郎溪县十字镇天子门村卫生室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郎溪县十字镇天子门村卫生室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0111-834252212D6001; |
黄能晏 |
2023年4月13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郎溪县十字镇天子门村卫生室进行检查,在当事人治疗室进门左侧柜台第2格自上而下第2层处发现18支标称宣城市江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江南”牌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其外包装上标注有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53151001、规格1ml、生产日期(生)20190212、失效日期(失)20220211等字样。 截止检查当日,上述医疗器械已过期。本局即日对当事人开展了立案调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拍摄了现场检查照片,收集了相关证据,并对涉案的医疗器械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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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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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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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9日 |
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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