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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0032517000/202405-00139
组配分类: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的内容、依据 、流程、实施机关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5-01 发布日期: 2024-05-01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的内容、依据 、流程、实施机关

发布时间:2024-05-01 16:08 来源: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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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罚内容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2.处罚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第二十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3.处罚流程


4.实施机关

郎溪县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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