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95382012R/202306-00005 |
组配分类: | 行政强制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2023年郎溪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强制结果(四)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06-02 | 发布日期: | 2023-06-02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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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郎市监处罚〔2023〕108号 |
郎溪县鑫记快餐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郎溪县鑫记快餐店 |
92341821MA2TMTXU1W |
曹鑫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芬达”橙味汽水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芬达”橙味汽水24瓶。 二、罚款2000元。 |
2023年5月18日履行 |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5.11 |
没收 |
2 |
郎市监处罚〔2023〕139号 |
郎溪县风晴超市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郎溪县风晴超市 |
92341821MA2QRM9A0C |
凃德保 |
当事人在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后,未及时清理,仍将其置于店内待售,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 |
没收非法财务;罚款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 |
主动履行 履行期限:十五日内 |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6日 |
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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