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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14830K/202304-00063
组配分类: 行政许可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运行依据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4-25 发布日期: 2023-04-25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运行依据

发布时间:2023-04-25 17:21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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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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