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MB19159667/202303-00031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县应急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限量) | 文号: | (郎)应急罚〔2023〕执1号 |
生成日期: | 2023-03-27 | 发布日期: | 2023-03-27 |
被处罚单位: 郎溪县彭菲烟花爆竹经营部
地 址: 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梅渚镇 邮政编码: 242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彭* 职务: 经营者
违法事实及证据: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限量。
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2份(彭**,彭*)、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肆仟捌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郎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郎溪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郎溪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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