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MB19159667/202301-00053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县应急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省郎溪县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 | 文号: | (郎)应急罚〔2022〕13号 |
生成日期: | 2023-01-16 | 发布日期: | 2023-01-16 |
被处罚单位: 安徽省郎溪县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
地 址: 宣城市郎溪县建平镇 邮政编码: 242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汪**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1、在《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载明的储存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2、临时存放烟花爆竹的废弃厂房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主要证据有:“刘**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移交案卷卷宗,移送案件通知书,律师法律意见书,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相关证据材料及现场照片,询问笔录2份(汪**、刘**),营业执照及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复印件,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在《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载明的储存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并结合《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玖仟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临时存放烟花爆竹的废弃厂房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考《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决定给予处人民币伍万玖仟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你(单位)合并作出处人民币柒万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郎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郎溪县 人民政府或者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郎溪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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