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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0032520437/202303-00022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公开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郎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郎政复议决〔2022〕19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3-17 发布日期: 2023-03-17

郎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郎政复议决〔2022〕19号)

发布时间:2023-03-17 15:45 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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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严XX

被申请人:郎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未作回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11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并要求被申请人限期进行答复。在规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内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申请人称:申请人位于郎溪县建平镇四亩田(严家村)区域建平中学对面的房屋因郎溪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申请人为核实项目的合法性,遂于 2022 年10月 19 日通过邮政EMS(快递单号:11250062578XX)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案涉房屋所在地块的如下信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料。经查询,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10月20日签收,但至2022年11月26日未作出任何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之规定,被申请人自签收至今已超过 20 个工作日,对此一直未予答复,也未告知期限予以延长。故,本案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的行为已然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应予以纠正。

被申请人称:2022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快递,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公开是关于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料,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此前与郎川置业有限公司(项目法人)沟通,但因未磋商达成一致,故未能在规定时间点给予答复。经核实,郎溪县郎川置业有限公司暂未到郎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故暂未能提供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料。该情况申请人已于12月6日书面答复严兴月。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的《郎溪县住建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2018年12月21日,郎溪县人民政府发布《郎溪县 201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四亩田(严家村)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人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为核实项目的合法性,特申请案涉房屋所在地块的如下信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料。”直至申请人提交复议申请时,被申请人未作任何答复。被申请人称在复议期间已经书面答复申请人相关事项,但缺少佐证材料。

以上事实有《郎溪县住建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编号为的11250062578XX的邮政信封及物流信息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被申请人具有对其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案涉项目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料被申请人未获取,应当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事实和理由成立,本机关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郎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月 17日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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