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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095382012R/202212-00047
组配分类: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2022年四季度药品监管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2-30 发布日期: 2022-12-30

2022年四季度药品监管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2022-12-30 14:36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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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

行政处罚的

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

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郎市监处罚〔2022〕256号

郎溪县吉原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案

郎溪县吉原大药房有限公司

91341821MA2MQ6X25C

包健

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8日

 

2

郎市监处罚〔2022〕288号

郎溪县凌笪乡孔北超市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郎溪县凌笪乡孔北超市

92341821MA2QRAMB9X

汤林平

当事人在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后,未及时清理,仍将其置于店内待售,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新喜乐® 裂可宁霜”一箱共20盒;

2.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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