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526K/202502-00011 |
组配分类: | 公开制度 |
发布机构: | 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金融监管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公开制度】郎溪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2-20 | 发布日期: | 2025-02-20 |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省市县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我局对政府信息公开实行保密预先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由分管领导进行保密审查后发布;属我局重大政务事项,难以确定是否涉密的可以由股室(单位)填写《机关、单位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提交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是否可以公开,领导小组应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决定公开的,有关股室(单位)需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审核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我局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最终审核工作,指派专人负责门户网站(外网)政务信息的审核。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任何股室(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公开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可能对执法活动引起不良影响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政务信息进行审核:
(一)语言表述、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二)对外发布范围是否适宜;
(三)是否涉密;
(四)有无敏感信息,是否会引起社会不安定因素等。
第七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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