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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2MB0W399912/202208-00021
组配分类: 疫苗监管
发布机构: 县卫健委(县中医药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监督管理内容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8-02 发布日期: 2022-08-02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监督管理内容

发布时间:2022-08-02 08:54 来源:县卫健委(县中医药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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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等依法履行义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疫苗研制、生产、流通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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