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95382012R/202201-00141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郎溪县市场监管局公共服务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
县市场监管局公共服务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 ||||||||
序号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类型及理由 |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机构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机构 | 调整类型 | 调整理由 | |
1 | 专利费用代收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三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第七十五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一)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二)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三)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四)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五)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前款所列各种费用的缴纳标准,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第九十四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或者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 |
知识产权管理股 | 专利费用代收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第八十一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一)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二)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三)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四)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五)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前款所列各种费用的缴纳标准,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第九十四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或者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 |
知识产权管理股 | 规范要素(办理依据) | 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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