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999T/202403-00075 |
组配分类: | 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 |
发布机构: | 县农业农村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名称: | 郎溪县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补助申请指南及监督方式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3-01 | 发布日期: | 2024-03-01 |
一、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
1、对新增市、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新增市、省、国家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新增市、省、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10万元、20万元。对复核认定通过的省级、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提供相关认定文件。
2、对市级以上(含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化示范服务组织,2023年还清的用于农业生 产经营的贷款,按照不超过该笔贷款实际支付银行利息40%贴息,每个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提供相关文件、 贷款协议及2023年贷款结清和支付贷款利息等相关证明材料。
3、对当年获市农村创业创新大赛优胜项目和返乡下乡创业之星项目的经营主体,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提供相关认定文件。
二、补贴对象
新增市级、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新增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奖、对市级以上 (含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化示范服务组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贷款按照年度实际支付银行贷款利息40%贴息、市级以上(含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化示范服务组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贷款,按照年度实际支付银行贷款利息40%贴息。
三、申请材料
提供相关文件、 贷款协议及2023年贷款结清和支付贷款利息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办理时限
各镇、街道、郎溪经济开发区初审后将材料于2024年3月29日前行文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同时报送电子档,邮箱:lxcyh2012@163.com),逾期不再受理。
五、奖补流程
(一)项目备案。凡验收类项目一律实行项目备案制。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向所在乡镇政府提交书面申请,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送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二)项目初审。乡镇政府负责项目初审,并填写项目实施情况表和初审汇总表,初审合格后,送县农业农村局。(三)组织验收。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组成验收小组,对补贴对象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复核(四)公示公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将拟兑现奖补的项目情况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五)资金发放。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安排转账发放。
五、附则
(一)已享受县级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得申报享受本扶持资金;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经营主体,不得申报享受扶持资金。对虚假申报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二)本意见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三)本意见自2020年1月起执行;原《中共郎溪县委 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郎[2015] 23号)废止。
六、咨询方式:
1、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农办
2、郎溪县农业农村局经管科,电话:0563-7021299。
七、监督渠道:监督电话:0563-7016105;地址:郎溪县中港东路写字楼1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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