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MB0W399912/202403-00083 |
组配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 | 县卫健委(县中医药局)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名称: | 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服务办事指南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3-19 | 发布日期: | 2024-03-19 |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1、《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 (一)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2、《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办法的通知》(卫疾控发〔2004〕107号)附件1、《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试行)》
二、服务对象
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
三、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郎溪县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机构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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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地点 |
电话 |
服务时间 |
市疾控中心艾防科 |
宁芜路386号 |
7012937 |
周一至周五 8:00--12:00 14:30--17:30 |
县人民医院感染科 |
北大街65号 |
7012555 |
周一至周日 8:00--12:00 14:00--17:00 |
四、服务项目和内容
定点医疗机构(县人民医院)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五、服务流程
由疾控中心和定点医院提供咨询随访;定点医院提供诊疗
六、服务要求
1、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2、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3、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4、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案的规定,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七、投诉举报电话
投诉举报电话:0563-703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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