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MB0W399912/202403-00078 |
组配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 | 县卫健委(县中医药局)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名称: |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办事指南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3-27 | 发布日期: | 2024-03-27 |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 《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46号);《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8〕18号);
二.服务对象:辖区内居住人口
三.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郎溪县疾控中心; 郎溪县宁芜路386号; 时间: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四.服务项目和内容:1、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2、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登记;3、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4、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5、协助上级专业防治机构做好结核病和艾滋病患者的宣传、指导服务以及非住院病人的治疗管理工作,相关技术要求参照有关规定。
五.服务流程:
六.服务要求:
(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制度,协助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和处置。
(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报告管理工作,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三)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做好相关服务记录,《传染病报告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应至少保留3年。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0566-7033815 邮箱:lxwjwxcx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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