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462M/202112-00047 |
组配分类: | 上级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县水利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名称: | 《安徽省水利监督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1-12-15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
《安徽省水利监督实施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一、决策依据和总体考虑
水利部《水利监督规定(试行)》要求,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成立相应机构、制定相应办法。《加强水利行业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要制定监督工作规定,明确监督范围、监督事项、程序规则、权限责任、问题整改要求以及责任追究机制,规范水利行业监督行为。为落实水利部有关规定,根据《安徽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经征求各市水利(水务)局和厅直单位意见后进行修改完善,通过厅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并公开征求了意见。实施办法共7章、29条,第一章明确了监督定义、原则。第二章规定了省水利厅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督查办职责、厅职能处室监督职责和厅所属相关事业单位监督职责。第三章明确了14项监督事项和全年监督计划的制定原则。第四章规定了“查、认、改、罚”监督工作流程,明确了飞检、检查、稽察、调查、考核评价等5种监督工作方式。第五章规定了监督检查人员的权力和被检查人员的合理申辩权利。第六章明确了对单位责令整改、约谈等6种责任追究方式和对个人书面检讨、约谈等8种责任追究方式。第七章附则。
三、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促进和规范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围绕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河湖管理,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建设与安全运行,水利资金使用以及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等,通过飞检、检查、稽察、调查、考核评价等方式,通过“查、认、改、罚”等环节开展监督工作,促进水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水利部门法定职责的履行。
四、创新举措和保障措施
省水利厅成立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省水利监督检查,组织领导水利厅监督机构。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指导水利厅监督队伍建设和管理,承担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日常工作,负责统筹制定全年监督检查计划。实施办法明确了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实行责任追究,按照管理权限由省水利厅直接实施或责成、建议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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