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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20032515429/202404-00023
组配分类: 取得《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取得《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的收养、入籍等登记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08 发布日期: 2024-04-08

取得《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的收养、入籍等登记

发布时间:2024-04-08 11:19 来源:县公安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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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公民个人收养登记〕公民收养未成年人的,收养人应当凭居民户口簿、《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被收养人已登记户口的,参照子女投靠父母情形办理。

收养人依据法律法规提出保守收养秘密申请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在居民户口簿上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关系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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