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20437/202109-00022 |
组配分类: | 互动回应 |
发布机构: | 县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互动回应】签好的和解协议,反悔后能解除吗?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保持审慎态度,全面了解各自的权利义务,合同生效后积极履行义务,而非随意订立,恣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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