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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003251630P/202107-00098
组配分类: 竣工有关信息
发布机构: 县住建局(县人防办)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报建、竣工验收和备案 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7-09 发布日期: 2021-07-09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报建、竣工验收和备案 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09 14:29 来源:县住建局(县人防办)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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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优化办理流程,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和宣城市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报建、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建设程序

(一)强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严格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建设程序,建筑工程应及时完善建设用地、规划手续,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需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限额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不得采取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建成后以结构安全鉴定取代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二)强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建筑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组织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原则上应在建筑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30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不得以其他理由无故拖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完工后未经验收即使用建筑工程的或者无故拖延竣工验收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顶格处罚。

(三)强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规向县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顶格处罚。

二、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

根据国务院“放管服”和深化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缩减建筑工程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进一步推进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应用,自20209月起,所有限额以上建筑工程全部在联合审批系统办理工程报建、竣工验收备案相关工作。县住建局负责牵头会同县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加大审批系统的培训、推广,主动对接建设单位,提前服务,提高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效率。

三、进一步强化建筑工程过程监管

建筑工程行业监管部门应细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和办事指南,加强工程建设过程服务和监管,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规定实行限时办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顶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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