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825H/202404-00056 |
组配分类: | 行政确认 |
发布机构: | 县教体局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名称: | 郎溪县教体局行政确认依据、条件和程序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4-23 | 发布日期: | 2024-04-23 |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程序 | 实施条件 |
1 | 行政确认 |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条 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2.《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1月15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公布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确认条件及审核标准对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登记发证责任:对符合一级运动员标准的人员予以确认颁发一级运动员证书。并将相关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4.事后监督责任:采用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运动员日常管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运动员参加“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规定比赛中运动成绩达到相应标准的可以申请等级称号。 |
2 | 行政确认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一条: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行体质监测。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 2.《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11年第16号)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并颁发证书;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 |
1.近一年内开展或协同开展30次以上志愿服务;2.了解体育健身和竞赛的基本知识,初步掌握一项体育健身技能的传授方法,能够承担一般性体育健身咨询和指导工作;3.了解全民健身工作的基本知识,初步掌握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管理方法,能够组织基层组织和单位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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