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郎溪县政府网站!

  • OA办公
  • 繁體版
  • 智能问答
  • 无障碍
  • 长辈版
索引号:
113417220032516067/202102-0003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县人社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名称: 对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有关规定的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2-06 发布日期: 2021-02-06

对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有关规定的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

发布时间:2021-02-06 15:02 来源:县人社局 浏览:0
【字体大小:

处罚依据、条件、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