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665A/202012-00001 |
组配分类: | 上级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县交运局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名称: | 《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0-12-16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
2020年7月23日,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皖交政法函〔2020〕255号)。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0年是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收官之年,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方面”明确要求: “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纳入全省法治政府建设重点任务。
从我省交通运输执法实践来看,执法辅助人员使用较少,管理制度建设滞后。随着改革的推进,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全面履职提出了更高要求。使用辅助人员可以弥补执法人员的不足,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但也存在执法辅助人员法律地位不明、职责权限不清、管理使用不规范等问题,需要从制度层面予以规范,做到“有法可依”。在这种背景下,建立工作机制,理顺管理体制,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岗位职责、管理制度等内容进行细化,有利于建立长效机制,规范交通运输辅助人员管理。
二、起草过程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以及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要求,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我厅起草了《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直有关单位和厅机关各处室的意见,收到各类意见28条,采纳24条,未采纳意见主要是于法无据或不宜采纳。对反馈意见逐条研究吸纳后,形成《办法》(送审稿)。7月13日,省厅召开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7月23日,在全省交通运输系统正式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并在厅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从职责、人员聘用和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对执法辅助人员独立承担的工作、协助承担的工作、禁止承担的工作等事宜进行了统一明确,规定了执法辅助人员的使用方式、招聘条件、合同签订等内容。《办法》要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执法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人事信息、档案管理、岗位职责、学习培训、考核考勤和保密管理等制度。同时对执法辅助人员的行为准则作出进一步要求,明确了执法辅助人员的禁止行为。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执法辅助人员范围和履职原则。
《办法》明确交通运输执法辅助人员是指依法聘用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管理,履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辅助职责的人员。执法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得直接开展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应当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执法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相关法律后果由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承担。
(二)规定执法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和禁止工作事项。
《办法》规定了执法辅助人员依法履职、可以承担的事务性、技术性、保障性以及辅助性工作,并明确执法辅助人员不得独立从事的工作,保证执法辅助人员职责明确,做到不缺位、不越位。
(三)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的使用要求、使用方式、招聘条件以及经费保障等内容。
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执法辅助人员可以采取公开招聘等方式确定。招聘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
由于招聘执法辅助人员主要由地市根据工作需求进行,因此招聘条件主要由地方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和岗位要求进行规定,《办法》仅仅对排除性条件作出规定,明确有哪些条件的人员不得招聘。同时明确经费保障,要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积极协调同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将执法辅助人员经费纳入预算,依法保障其获取报酬、享受福利待遇等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
(四)完善执法辅助人员日常管理、工作证件、着装标识等方面的制度。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执法辅助人员的人事信息、档案管理、岗位职责、学习培训、考核考勤和保密管理等制度;组织岗前培训、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执法辅助人员素质;公示执法辅助人员的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为执法辅助人员制作工作证件,并配备必要的辅助执法装备。执法辅助人员的工作证件、着装标志等应当明显区别于行政执法人员。
(五)明确了执法辅助人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禁止行为和相关责任追究的规定。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对执法辅助人员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禁止的相关行为作出严格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相关人员及执法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辅助人员在从事辅助执法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所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执法辅助人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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