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20512/202004-00007 |
组配分类: | 政策与标准 |
发布机构: | 县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关于提高我县2019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
关于提高我县2019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十字铺茶场,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水平,保障城乡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宣政秘〔2019〕42号)文件要求,经县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护理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提高到590元/月.人,实行城乡统筹。
城镇低保:分四档,一档标准590元/月.人,二档标准为560元/月.人,三档标准490元/月.人,四档标准460元/月.人。A、B类增发为180元、123元。
农村低保:分四档,一档标准470元/月.人,二档标准420元/月.人,三档标准320元/月.人,四档标准280元/月.人。A类增发分别为141元(享受470元保障标准的重病重残人员)、126元,B类增发分别为94元(享受470元保障标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三四级残疾人)、64元。
(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770元/月.人,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为600元/月.人;农村特困人员护理补贴标准为半护理80元/月.人、全护理100元/月.人。
二、调整时间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农村特困人员护理补贴新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2019年8月13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县扶贫局、
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医保局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