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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003251462M/201912-00022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县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郎溪县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暗访工作制度(试行)》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19-12-18

《郎溪县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暗访工作制度(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2-18 09:28 来源:县水利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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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制定背景:

《郎溪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办〔2017〕71号)、《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实施意见》(办〔2018〕119号)等文件精神和《郎溪县县级河长工作制度(试行)》制度要求。

二、起草过程:

为编制好《郎溪县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暗访工作制度(试行)》,郎溪县委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于2019年11月17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工作制度制定和实施的细节,并于10月20日起草核实后签发。

三、工作目标:

实行“湖长制”是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将从理念向行动转化的具体制度安排,也是中国水环境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的重大创新,使责任主体更加明确、管理方法更加具体、管理机制更加有效。

为深入推进河(湖)长制落地见效,进一步规范县级河(湖)长制暗访工作,切实提高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河湖长制工作有效开展

四、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河(湖)长制落地见效,进一步规范县级河(湖)长制暗访工作,切实提高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河湖长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郎溪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办〔2017〕71号)、《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实施意见》(办〔2018〕119号)等文件精神和《郎溪县县级河长工作制度(试行)》制度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郎溪县委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河长办”)组织或协调开展的暗访工作。县委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和乡(镇)河长办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暗访工作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坚持实事求是、分工负责、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暗访工作采取“不预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现场、直面群众”(简称“四不两直”)方式进行。

第五条 暗访组织形式

(一)县级河湖长暗访。由县级河湖长负责组织实施,对责任河段开展巡河行动,检查河湖管护范围有无违法违规问题及河湖面貌改善状况等相关事项,督察县级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湖长履职情况。暗访工作由其牵头部门负责承办,暗访报告、反馈意见及督办整改情况报县河长办备案。

(二)县河长办暗访。由县河长办组织实施,督察县级河湖长巡河交办问题、下一级河长办相关工作落实等情况。

(三)县委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暗访。由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督察所协助县级河湖长巡河交办问题整改情况和下级部门全面推行河(湖)长制

工作、落实河湖管理保护等职责情况,暗访报告、反馈意见及督办整改情况报县河长办备案。

县级河湖长制暗访工作可邀请相关方面专业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通过委托第三方抽查、抽检、抽测等方式进行。暗访一般由一个部门或多个部门、3人及以上人员,组成暗访工作组开展工作。

第六条 暗访工作由县河长办、成员单位根据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年度工作计划安排,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要时期、重点时段应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增加暗访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七条 督察暗访的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河湖长制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国家部委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河湖长制的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二)县委、县政府关于河湖长制的具体要求贯彻落实情况;

(三)上级领导批示及上级部门督办事项落实情况;

(四)河湖长制主要任务、年度重点工作贯彻落实情况;

(五)对中央及省级、市级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固体废物非法倾倒等有关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县级河湖长巡河巡湖发现突出问题整改情况;

(七)河长、湖长,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履职情况;

(八)河湖日常管理和保护情况;

(九)河湖长制公示牌设置、更新、管护等情况;

(十)投诉举报事项处理情况;

(十一)上级督察、暗访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十二)县级河湖长交办的任务和其他需要暗访的事项。

五:创新举措:

加强制度建设、政策激励、教育引导,把发动群众、组织群众、服务群众贯穿河(湖)长制全过程,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弘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激发和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

总结推厂我县在实行河(湖)长制中的先进经验、先进做法,大力宣传先进事迹,讲好河(湖)长制郎溪故事,使保护生态环境成为全县自觉行动

六、下一步工作考虑:

(一)制定方案。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暗访工作方案,确定时间、地点、任务和要求等。

(二)组织培训。暗访工作开始前,可根据需要组织相关暗访人员进行培训,明确工作任务、工作要求、任务分工和注意事项。

(三)现场检查。县河长办和成员单位按照县级河湖长的要求,对照工作标准,深入细致开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认真填写暗访工作现场记录表,并做好相关取证工作,包括图片、视频、录音及采样等。

(四)提交报告。暗访结束后,由暗访组根据暗访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具体包括暗访过程、现场发现的问题、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经暗访组负责人确认后,与现场记录表、相关取证内容一并提交县河长办。

(五)反馈意见。县河长办根据暗访组提交的报告,以“一乡(镇)一单”的形式反馈暗访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一般问题,反馈至有关乡(镇)河长办;重大问题,通报有关乡(镇)政府办公室,抄乡(镇)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报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县级河湖长。

(六)督办整改。县河长办和成员单位对暗访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逐一整改销号。对突出问题,实行挂牌督办,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的方式督促整改。各乡(镇)收到“一乡(镇)一单”后,于15个工作日内向县河长办和成员单位书面上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应整改但未整改完成的,每周五向县河长办报送整改进度,直至整改完成。县河长办适时开展“回头看”坚决防止整改不彻底、落实不到位和问题反弹等情况的发生。

(七)建立台账。县河长办和成员单位建立健全暗访工作台账,按照发现一处、清理一处、销号一处的要求,及时整理全过程资料,问题销号后归档保存。

(八)被暗访单位应当自觉接受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妨碍或阻挠暗访活动的开展。

严格暗访工作纪律。

(九)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市实施细则,依法依规进行暗访,做到任务明确、程序合法、记录规范、成果真实。

(十)遵守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不得泄露暗访相关信息,确保暗访工作规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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