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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G235郎溪县开发区至十字镇改建工程(一期)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及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征集部门:郎溪县交运局

征集开始日期:2025-08-07 14:26

征集结束日期:2025-09-06 17:30

状态: 已经结束

  • 征集公告
  • 征集结果

为确保G235郎溪县开发区至十字镇改建工程征收项目顺利实施,现对所涉范围内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进行征收补偿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反馈意见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一、在线留言:请在“我要留言”中留言。

二、电子邮件:请将意见发送至ahlxjtj@163.com,并请在邮箱主题注明“G235郎溪县开发区至十字镇改建工程(一期)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及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三、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郎溪县交运局办公室,邮编:242100,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G235郎溪县开发区至十字镇改建工程(一期)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及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8月7日至2025年9月6日

联系人:周斌  联系电话:0563-7012702

郎溪县交运局         


2025年8月7日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稳妥推进G235郎溪县开发区至十字镇改建工程(一期)项目建设,县交运局牵头草拟了《G235郎溪县开发区至十字镇改建工程(一期)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及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经多次征求有关县直单位以及沿线镇、街意见,县政府分管县长牵头召开专题会议会商完善,同步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形成《方案(讨论稿)》。

二、主要内容

方案共由8个部分组成,主要内容为: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征收目的为保障G235郎溪县开发区至十字镇改建工程(一期)项目用地;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郎步街道农民集体、北港社区前阳组、庙门组、西门包组,西郊村白塔组、吴桥一组、吴桥二组、宗家墩组、郝西组、郝东组、朱东组、朱西组;钟桥街道钟西村集体、黄前组、黄后组、农科站组、前进组、管家榨组、北冲组、杨家庄组,钟北村郎宁路组、杨春铺组等村(居)民小组范围内。

(二)土地现状。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27.5653公顷(413.4795亩),其中:农用地20.8272公顷(312.4080亩),含耕地14.0301公顷(210.4515亩)、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6.5592公顷(98.3880亩);未利用地0.1789公顷(2.6835亩)。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1.被征收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一是土地标准。郎溪县片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分两个级别,I为51600元/亩、Ⅱ为47000元/亩。二是青苗、附属物标准。依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郎溪县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土地征收及被征收土地上青苗等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等执行。

2.被征收房屋及其装潢与附属物价值的确定。依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郎溪县被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批复》等法律法规及文件执行。

(四)户数与家庭人口的确定。依据“以共同居住在一处不可分割住宅(主房)为原则确定户数”等6个方面确定,避免引发社会风险。

(五)安置方式。采取货币化补偿安置方式、市场化购房补贴方式加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安置。其中,征迁户于协议签订后6个月内在县城、城镇(含县开发区)新购买商品房(不含二手房),凭借商品房备案合同,对所购商品房给予补贴;一是购买县城商品房的,给予500元/㎡补贴,每户以130㎡为上限,最高补贴不超过6.5万元。二是购买城镇(含县开发区)商品房的,给予200元/㎡补贴,每户以130㎡为上限,最高补贴不超过2.6万元【以上两种购买商品房补贴只可享受一种】。三是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地点为县城区、县开发区,安置房分为高层和多层,户型有3种,分别约是60㎡、100㎡、120㎡,最终实际面积以有关部门提供的测绘报告为准。

(六)社会保障措施。按照《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及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七)其他事项。

方案对6个方面事项进行了明确。

1.在县政府网站、相关镇(街道)和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2.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具体负责征地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

3.征地拆迁期限内配合拆迁工作并达成补偿协议,在签约后搬迁交房的给予150元/㎡(主房面积)奖励;

4.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不得损坏、拆除房屋;否则按实际补偿价值从被征收人的补偿款中扣除;

5.被征收人不得采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对征收工作予以配合,结清水、电、固定电话、宽带等费用,并提交清单;

6.征收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工作纪律,公平、公开、公正进行操作。被征收人骗取补偿款或奖励的,依法追究责任。

(八)本次涉及国有土地及地上附属物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年202号)等相应法律、法规、文件执行。



G235郎溪县开发区至十字镇改建工程(一期)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及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等规定,依据《宣城市郎溪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郎征预告〔2024〕21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制定如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郎步街道农民集体、北港社区前阳组、庙门组、西门包组,西郊村白塔组、吴桥一组、吴桥二组、宗家墩组、郝西组、郝东组、朱东组、朱西组;钟桥街道钟西村集体、黄前组、黄后组、农科站组、前进组、管家榨组、北冲组、杨家庄组,钟北村郎宁路组、杨春铺组等村(居)民小组范围内。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交通运输用地建设需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27.5653公顷(413.4795亩),其中:农用地20.8272公顷(312.4080亩),含耕地14.0301公顷(210.4515亩)、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6.5592公顷(98.3880亩);未利用地0.1789公顷(2.6835亩)。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被征收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1.土地标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执行《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其中,项目区级别I为51600元/亩,级别Ⅱ为47000元/亩。

2.青苗、附属物标准。青苗、附属物补偿标准以《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郎溪县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宣政复〔2020〕38号)、《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土地征收及被征收土地上青苗等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郎政秘〔2022〕33号)。


(二)被征收房屋及其装潢与附属物价值的确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构筑物、房屋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郎溪县被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批复》(宣政复〔2023〕15号)等执行。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市场化补偿及产权调换。

四、户数与家庭人口的确定

(一)以共同居住在一处不可分割住宅(主房)为原则确定户数;

(二)年满18周岁但和父母共居一处不可分割住宅的,可单独计为一户;

(三)居住人口以具有被征收区域户口并事实居住在拟被征收房屋为准,因婚姻原因居住在拟被征收人的房屋内但无户口的计入居住人口(以结婚证为准),投亲靠友的不计入居住人口;

(四)在外已婚但户口未迁出被征收区域的计入居住人口;

(五)搬迁户中的现役军人、外出投亲靠友本人、在校学生以及正在服刑的计入居住人口;

(六)征收公告发布之日次日零时后,因婚嫁、死亡、出生等原因造成家庭人口变动的,家庭人口既不核减、也不增加。

五、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本次征收采取货币化补偿安置方式、市场化购房补贴方式及产权调换等方式进行安置,征迁户从以下安置方式中选择一种,各项奖补只能享受一种。

具体如下:

(一)货币化补偿安置方式。

房屋补偿金额=房屋评估价值(主房)×140%+房屋装潢、附属物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

(二)市场化购房补贴方式。征迁户于协议签订后6个月内在县内新购买商品房(不含二手房),凭借商品房备案合同,对所购商品房给予补贴,其中:购买县城商品房的:给予500元/㎡补贴,每户以130㎡为上限,最高补贴不超过6.5万元。购买城镇、县开发区商品房的:给予200元/㎡补贴,每户以130㎡为上限,最高补贴不超过2.6万元。

(三)产权调换方式

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地点为县城区、县开发区,安置房分为高层和多层,户型有3种,分别约是60㎡、100㎡、120㎡,最终实际面积以有关部门提供的测绘报告为准。

产权调换限定一户一宅,被征收人依据人均40㎡安置面积和接近被征收房屋面积相结合的原则选取安置房户型面积。被征收户人口数以户口登记为准。


1、被征收人安置面积人均不超过40㎡的:按均价1100元/㎡安置;合法面积大于实际安置面积部分给予货币补偿。

2、安置面积人均超过40㎡的:(1)人口为1人且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60㎡和人口2人或2人以上的,人均40㎡内的部分按均价1100元/㎡安置,超出的面积按2200元/㎡安置(开发区安置房按安置价的 140%购买),合法面积大于人均40㎡安置总面积的部分,给予货币补偿;(2)人口是1人且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或等于60㎡,其安置房屋面积中60㎡部分按均1100元/㎡安置,超出的面积按2200元/㎡安置(开发区安置房按安置价的 140%购买)。(3)人口是1人且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60㎡,其安置房面积80㎡部分按均价1100元/㎡安置,超出面积按2200元/㎡安置(开发区安置房按安置价的 140%购买)。(4)在安置过程中,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实际安置面积,超出部分仍按1100元/㎡安置;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实际安置面积,超出部分按2200元/㎡安置(开发区安置房按安置价的 140%购买);


六、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郎政秘〔2024〕15号)的规定执行。

(一)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 

凡在我县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 

(二)缴费补贴方式和标准

1、缴费补贴采取“先缴费后补贴、不缴费不补贴”的方式。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同等的缴费补贴标准。补贴对象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待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再申请享受缴费补贴。 

2、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标准按照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确定。 

3、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正常缴费的基础上给予缴费补贴,补贴金额分15年逐年计入个人账户;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满15年的,逐年补贴并在其领取待遇前将缴费补贴余额一次性记入其个人账户;已经领取待遇人员,将缴费补贴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重新核算待遇。 

4、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处于缴费期的凭缴费凭证分15年领取缴费补贴,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满15年的,逐年补贴并在其领取待遇后一次性发放缴费补贴余额;已经领取待遇人员将一次性发放缴费补贴。 

5、各街道办事处以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补贴对象,并给予其缴费补贴。

七、其他事项

(一)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ahlx.gov.cn/XxgkContent/showList/1/5131/page_1.html)和征收土地所在镇(街道)和村(居)、村(居)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二)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标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实施单位为郎步街道办事处、钟桥街道办事处,上述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征地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

(三)为保证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开展,在征地拆迁期限内配合拆迁工作并达成补偿协议,在签约后规定期限内搬迁交房的给予150元/㎡(主房面积)的奖励。

(四)房屋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及时腾空房屋交付征收部门。交房后已经补偿被征收人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装潢及附属物归房屋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不得损坏、拆除,否则按实际补偿价值从被征收人的补偿款中扣除。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办理协议款的结算,并对腾空的房屋组织验收。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对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的房屋征收工作予以配合;被征收人腾空交房时应结清水、电、固定电话、宽带等费用,并在办理结算时提交清单。

(六)参与房屋征收的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进行阳光操作。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房屋被征收人伪造相关证明材料骗取补偿款或奖励的,由执法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追回,并依法追究被征收人的法律责任。

(七)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根据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先后顺序领取安置房选房顺序号。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规划要求公告安置房位置、户型面积、选房顺序号,被征收人根据选房顺序号选择安置房,并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领取《安置房房屋证明表》。若协议约定的安置点内相应户型房源不足,虽协议已约定,但被征收人只能在规定的其他安置区选择安置房,或结合被征收房屋面积进行户型调整。选房过程经司法公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已选择的房屋等情况进行公示,被征收人选择后的房屋不得更改。

八、本次涉及国有土地及地上附属物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年202号)等相应法律、法规、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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