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部门:郎溪县商务局
征集开始日期:2024-08-28 17:01
征集结束日期:2024-09-27 17:30
状态: 已经结束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电商安徽”建设指导意见,为保障我县电子商务持续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上级政策和县领导要求,结合我县实际,郎溪县商务局牵头起草了《郎溪县推进农村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反馈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一、在线留言。请在“我要留言”中留言。
二、电子邮箱。请将意见发至ahlxxswj@163.com,并请在邮箱主题注明“郎溪县推进农村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字样。
三、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郎溪县商务局,并在信封右上角注明“郎溪县推进农村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字样。邮寄地址:郎溪县商务局,邮政编码:242100。
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8月28日至2024年9月27日
联系电话:胡晓雯、周欣 0563-7029217
郎溪县商务局
2024年8月28日
《郎溪县推进农村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2024年8月)
一、起草背景
为落实《安徽省商务厅等16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皖商办建函〔2024〕101号)、《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4年农村电商重点工作的通知》、《安徽省商务厅关于促进直播电商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皖商办信函〔2024〕36号)文件精神,切实推进我县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鉴于2022年12月22日印发的《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郎溪县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郎政秘〔2022〕118号)有效期于2024年1月1日终止,为保障我县电子商务持续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上级政策和县领导要求,县商务局牵头起草了《郎溪县推进农村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
二、起草编制过程
2023年12月中旬县商务局牵头草拟了《政策》(征求意见稿),2023年12月26日县商务局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邀请相关部门进行意见征求,根据修改意见修改完善形成《政策》(讨论稿)。2024年2月结合省商务厅新出台的《安徽省商务厅关于促进直播电商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皖商办信函〔2024〕36号)修改《政策》(讨论稿),2024年3月结合商务部3月新出台的《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推动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商流通函〔2024〕39号)修改,2024年4月结合省商务厅4月新出台的《安徽省商务厅等16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皖商办建函〔2024〕101号)文件修改,2024年5月结合省商务厅新出台的《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4年农村电商重点工作的通知》,并研究学习了宣城市级以及广德、泾县等地的电商支持政策进行修改,形成《政策》(二次讨论稿)。2024年6月21日召开电商协会、公共服务中心及电商企业代表征求了《政策》(二次讨论稿)意见。2024年7月29日通过电子政务征求各镇(街道)及相关县直部门意见,根据修改意见修改完善形成了《政策》(征求意见稿)。
三、工作目标
通过本政策实施,引导和促进本县区域电子商务高质量快速发展,实现网销额增速明显,电商产业兴旺发达,电商主体队伍不断壮大,电商品牌效应显著。
四、主要内容
《政策》主要包括支持农村电商主体发展、支持电商展会和电商活动、支持农村直播电商发展、支持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等九大条具体奖补政策和第十条附则。
第一条是支持电商主体发展。包括电商主体农村产品年网络销售额超100万、300万、500万的分档奖励,以及限上商贸电商主体的分档奖励。
第二条是支持电商展会和电商活动。包括对参加国家、省、市主办电商展会的电商企业,给予展位费、交通费、住宿费补助;支持举办各类电商促消费活动,对经县级及以上商务部门备案同意,电商产业园(直播中心)、电商企业举办各类电商促消费符合要求的进行奖补。
第三条是支持农村直播电商发展。包括对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直播中心)的奖补及获得相关电商荣誉、名次的奖补。
第四条是支持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包括对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完成中标合同任务的承运主体,按照合同价给予经费补助。
第五条是支持村(社区)电子商务服务站点提质增效。包括对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基层服务网点融合站点给予不同补助。
第六条是支持农村电商网销品牌发展。包括对授权使用本县区域公共品牌、地理标志品牌等企业,按网络销售额给予奖励;获得“安徽土特产”品牌荣誉的给予奖励。
第七条是支持电子商务协会发展。包括按照对协会的考核等次给予奖补。
第八条是支持电商项目招引。包括对招商引资落户本县的电商企业,给予相应的工业扶持奖励及场地补贴支持。
第九条是支持农村电商人才引培。包括对电商人才居住保障和人才就业补贴。
第十条是附则。包括本政策适用的奖补对象说明、奖补资金说明、有效期和解释权的说明。
郎溪县推进农村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根据《安徽省商务厅等16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皖商办建函〔2024〕101号)、《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4年农村电商重点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农村电商主体发展
1.支持农村电商带头人做大做强。对经市级以上认定的电商带头人,年网络销售农村产品达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4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就高不就低。
2.支持农村电商主体入限纳统。对成功申报限上单位的电商企业,除享受《郎溪县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政策》(郎政办秘〔2024〕56号)确定的奖扶政策外,再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电商展会和电商活动
3.支持参加电商展会。参加国家、省、市政府以及市级以上政府部门(含省级及以上的电商行业组织)主办电商展会的电商企业、限上电商企业,并提前在县级商务部门备案的,分别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住宿费的50%、70%补助,住宿费实报实销,不超过因公差旅标准(具体参考《关于印发<郎溪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0〕44号)),单个主体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4.支持举办各类电商促消费活动。对经县级及以上商务部门备案同意,电商产业园(直播中心)、电商企业举办各类电商促消费的,单场活动网销额达1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次活动网销额2%、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一个年度内累计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三、支持农村直播电商发展
5.对被国家、省、市级评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直播中心),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另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市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农村电商供应链服务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经市级及以上商务部门认定的县域数字流通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6.参加国家、省、市以上电商赛事评比获得奖项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四、支持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
7.采取依法公开方式购买公共服务,实现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第三方机构专业、规范运营(禁止第四方运营),对完成中标合同任务的承运主体按照合同价,给予基础运营经费补助(具体按采购文件执行)。
五、支持村(社区)电子商务服务站点提质增效
8.突出便民功能、网上销售、物流资源整合,对村(社区)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进行年度考核,对获得优秀、良好、合格年度考核等次站点分别给予1000元、800元、500元奖励。对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且同农业农村、邮政、交运、供销、普惠金融等基层服务网点融合项目达3个及以上的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另给予2000元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农村电商网销品牌发展
9.对授权使用本县区域公共品牌、地理标志品牌或者使用自有品牌的企业,品牌产品年网络销售额达100万元以上的,除推荐申报上级奖补项目外,另按网络销售额再给予1%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经市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安徽土特产”品牌,另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支持电子商务协会发展
10.支持郎溪县电子商务协会发展,每年对协会进行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工作经费补助。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服务会员企业、开展电商政策法规宣传培训、推介电商新模式应用、外出考察学习等活动。
八、支持电商项目招引
11.招商引资落户本县且入限纳统的电商企业,年度销售额达1亿元人民币或1400万美元以上的,参照现行郎溪县工业项目扶持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新引进我县的农村电商企业,在郎注册电商公司满1年后,给予场地补贴支持:入驻我县公共服务中心或政府电商集聚区集中办公,年网络销售额达100万以上,给予年租金的60%补贴,最多补贴2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年网络销售额达500万以上且入限纳统的电商企业,免费进驻政府电商集聚区办公,免费期不超过2年。
九、支持农村电商人才引培
12.加大引进人才居住保障。对新引进到我县农村电商企业工作,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障、家庭在本县无自有住房,经县委组织部及县商务部门联合认定的电商人才(在抖音、淘宝、小红书、快手等主流平台个人主帐号粉丝量达10万以上的),在协议期间可以免费租住县人才公寓,最高不超过3年。
13.加大人才就业补贴。在我县农村电商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依法办理社保,全日制大专、全日制本科、研究生以上学历的电商人才,分别给予个人2000元、4000元、6000元一次性补助
十、 附则
本政策适用奖补对象为依法在郎溪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单位、社会组织和相关机构,并且近一年内无违法违规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发生网络监管、生态环境、安全生产违法责任之一的,则不予享受奖励;对骗取、挪用和截留电商政策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同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并在5年内取消申报主体申报资格。
本政策资金,由上级用于地方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和县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组成,专项扶持本县农村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不足部分由县财政予以安排。
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郎政办秘〔2022〕118号)同时废止。本政策由县“电商郎溪”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郎溪县推进农村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8月28日至2024年9月27日期间在县政府网站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现征求意见期限已结束,未收到任何意见和建议,现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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