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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的通知

征集部门:郎溪县人社局

征集开始日期:2024-02-02 09:17

征集结束日期:2024-03-02 17:30

状态: 已经结束

  • 征集公告
  • 征集结果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工作,郎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起草了《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缴费补贴政策》),现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反馈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一、在线留言。请在“我要留言”中留言。

二、电子邮箱。请将意见发至1356189065@qq.com,并请在邮箱主体注明“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政策征求意见”字样。

三、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郎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在信封右上角注明“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政策征求意见”字样。邮寄地址:郎溪县大岩路109号,邮政编码:242100。

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2月2日至2024年3月2日

联系人:李德明,联系电话:05637033807

郎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日                

  

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2023年10月27日,省政府出台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文件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给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为进一步落实好缴费补贴政策,由县人社局负责起草了《缴费补贴政策》(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草了《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通过局党组会组织专题讨论,形成《缴费补贴政策》(征求意见稿),2月2日至3月2日,通过郎溪县人民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月4日法律顾问审查后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按要求履行公平竞争审查、司法审查等程序。在文件拟定过程中,我局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各镇(街道)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讨论稿提交会议研究。    

三、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缴费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

四、主要内容

(一)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主要是确定为补贴对象的范围和条件。

(二)缴费补贴方式和标准。主要是对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落实缴费补贴方式进行了明确,并对缴费补贴对象认定时间和补贴资金进行了明确。

(三)加强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主要是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标准、社会保障费用预存、社会保障费用资金监管、被征地农民保障基金存量警戒线进行了明确。征收土地批准后,对社会保障费用从征地准备金账户足额转存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的程序、要求进行了明确。

(四)新老政策衔接。主要是对新政策执行前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进行了明确,对新政策执行前的被征地农民待遇水平建立调整机制。

(五)工作要求。主要是对各部门职责、落实进行了明确,并对政策平稳接轨提出了要求,明确政策执行时间。

五、请示事项

《缴费补贴政策(送审稿)》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建议按程序送审,以县政府名义印发。


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缴费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

凡在我县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

二、缴费补贴方式和标准

(一)缴费补贴采取“先缴费后补贴、不缴费不补贴”的方式。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同等的缴费补贴标准。补贴对象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待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再申请享受缴费补贴。

(二)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标准按照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确定。

(三)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正常缴费的基础上给予缴费补贴,补贴金额分15年逐年计入个人账户;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满15年的,逐年补贴并在其领取待遇前将缴费补贴余额一次性记入其个人账户;已经领取待遇人员,将缴费补贴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重新核算待遇。

(四)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处于缴费期的凭缴费凭证分15年领取缴费补贴,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满15年的,逐年补贴并在其领取待遇后一次性发放缴费补贴余额;已经领取待遇人员将一次性发放缴费补贴。

(五)在征收土地安置人员中,以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补贴对象,并给予其缴费补贴。

三、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

(一)郎溪县人民政府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按每亩土地18000元的标准征收(含耕地、林地等各类性质土地)。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和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待遇支付。筹集资金不足支付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筹集标准,及时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费用,并存入当地预存征地准备金账户。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不得报批征地。

(四)征地被依法批准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定保障资金数额,通知财政部门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征地未获批准的,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预存单位。

(五)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社会保障费用资金监管,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并严格落实资金预提、对账等机制,严禁拖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发现资金管理出现问题,要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应能足额保障征地社保缴费补贴和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待遇支付。县人民政府应设置被征地农民保障基金存量警戒线,基金存量低于保障对象的12个月支付总额时,应及时调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标准。

四、新老政策衔接

(一)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

(二)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其承包的土地被再次依法征收时,不再给予缴费补贴。

(三)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且已领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的,从2024年1月起开始分3年调整待遇达到新政策待遇水平,2024年、2025年按30%上调,2026年按40%上调,确保新老政策待遇水平基本相当。新待遇水平为:缴费补贴标准÷139(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基数)。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县政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部门职责,精心组织,加强协作,稳步实施。

(二)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县政府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征地社保缴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要规范统一使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信息共享机制和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三)防范风险,平稳衔接。县政府要统筹考虑新老待遇平衡,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工作。要妥善处理好新老政策衔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提高征地社保缴费补贴标准和原政策保障对象待遇,顺利实现政策平稳衔接,确保社会稳定。

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我县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今后国家、省有新的政策规定出台,按国家、省政策规定执行。

202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