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7000/201702-00003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外事办) | 主体分类: | 综合政务 |
成文日期: | 2017-02-17 | 发布日期: | 2017-02-17 |
发文字号: | 郎政办秘〔2017〕22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标 题: | 【已废止】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郎溪县秸杆禁烧和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无 | 政策咨询电话: | 无 |
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7000/201702-00003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外事办) | ||
主体分类: | 综合政务 | ||
成文日期: | 2017-02-17 | ||
发布日期: | 2017-02-17 | ||
发文字号: | 郎政办秘〔2017〕22号 |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
标 题: | 【已废止】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郎溪县秸杆禁烧和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无 | ||
政策咨询电话: | 无 |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郎溪县秸杆禁烧和综合利用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郎政办秘〔2017〕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农作物秸杆禁烧工作,有效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城乡生产和生活环境,我们制定了《郎溪县秸杆禁烧和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7日
郎溪县秸杆禁烧和综合利用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秸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秸杆禁烧奖补办法〉的通知》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秸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秸杆禁烧和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用于秸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资金。
第三条 各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是秸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实施责任主体。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用途
第四条 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小麦、玉米、油菜、水稻等主产区秸杆机械化全量还田;
(二)推广玉米免耕直播技术;
(三)秸杆饲料化和基料化利用;
(四)秸杆沼气技术推广及秸杆气化工程技术研发和试点推广;
(五)秸杆成型燃料生产和炉具推广;
(六)秸杆工业原料化及能源化利用;
(七)秸杆归集收储体系建设;
(八)秸杆还田农机具购置和作业;
(九)秸杆发电财政奖补等。
第五条 一律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人员经费和单位奖励,包括乡村干部加班工资和绩效奖励;
(二)业务招待费、通信费、电费;
(三)办公楼装饰维修、办公设备购置;
(四)与秸杆禁烧无关车辆购置费;
(五)农村清洁工程、一事一议及“三线四边”等项目建设;
(六)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其他支出;
(七)省级以上资金不得用于与秸杆禁烧直接相关的工作保障性支出。
第六条 根据上级部门规定,市县配套资金可适当用于与秸杆禁烧直接相关的工作保障性支出,但应严格控制支出标准和额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秸杆禁烧宣传支出,包括公益性广告、制作宣传标语、手册等;
(二)秸杆禁烧期间乡村干部蹲点、值班往返车辆的燃油费;
(三)购置必要的用于禁烧灭火的消防器材;
(四)秸杆归集收储的人工费(劳务费)、运输费;
(五)其他经市批准的必须开支的工作保障性支出。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来源及分配
第七条 资金来源为:
(一)中央、省财政安排拨付的农作物秸杆禁烧奖补专项资金;
(二)市、县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依据县出台的秸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办法,结合秸杆禁烧考核结果等因素进行分配,确定分配方案。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核算与支付
第九条 县乡两级财政必须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专款专用。省以上专项资金一律拨付到直接从事秸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不得直接拨付乡镇和村。经市批准,县财政可适当安排部分市县配套资金拨付到乡镇,用于秸杆禁烧工作保障性支出;乡镇可适当安排部分市县配套资金拨付到村。
第十条 县乡两级财政应按照规定,对中央、省补资金和市县配套资金按照收入支出进行分账核算,分别列支,并明确具体使用科目和项目。乡镇应安排专人负责秸杆禁烧和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的核算和日常经费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中央奖补资金结转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省奖补资金当年结转结余,按照省有关规定,积极盘活存量,收回预算或统筹安排使用,严禁长期结存。县级财政负责收回县级结存资金,乡镇结存资金应主动上缴到县财政,确因应支未支等原因造成不能上缴的,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因结存资金使用不当,出现扩大开支范围、挪用专项资金的,由所在乡镇负责。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组织实施秸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加强资金管理,进一步明确乡镇、环保、农业等相关部门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财政部门资金监管的主体责任,审计部门审计监督的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乡镇负责本辖区内的秸杆禁烧工作,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科学合理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拨付到乡镇的专项资金使用由乡镇负责,包括乡镇拨付到村的资金,乡镇要加强对村级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
(二)县环保局负责秸杆禁烧的考核和督查,会同农委等相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并完善秸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办法,拿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县政府研定。
(三)县农委负责秸杆综合利用工作,并根据秸杆综合利用实际情况,确定秸杆机械化还田补贴以及秸杆饲料化、基料化利用、秸杆沼气技术推广、成型燃料生产和炉具推广等综合利用资金分配方案。
(四)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并按照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切实加强资金财政财务管理。
(五)县审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审计与监督。
第十四条 要将专项资金列入财政绩效评价、财政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的重点内容。每年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自查工作,形成自查报告报市。乡镇要组织开展对资金使用的自查工作,并于每年11月中下旬上报自查情况。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和重点审计,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违规操作、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和挤占、挪用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规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环保局、农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