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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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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委2011年政务公开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17-01-09 09:24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字体:[ ]
 

 

2011年,县农委按照县政府《2011年全县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要求,统一部署,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坚持以公开便民,依法行政,加强公共服务为基本要求,及时制定完善了政务信息公开指南、规范了政务公开内容、建立健全了相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了网上信息公开,初步形成了“阳光政务、便民服务”的政务公开工作管理服务新机制,现将我委2011年政务公开工作总结和2012年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我委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大领导力度和工作力度,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狠抓措施落实,做到了三个到位。一是思想认识到位。充分认识推进政务公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进一步解放思想,改进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努力为优化发展软环境,提高服务水平,促进我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政务服务环境。二是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到位。坚持把落实政务公开工作列入“一把手”工程,纳入了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了党风廉政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之中。委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了办公室、行政审批科的同志专人负责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成立了以委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二级机构和机关内设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三是工作措施到位。为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县农委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各二极机构及内设股室目标考核重要内容。

二、深入学习,提高服务水平

认真学习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许可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等。通过学习培训,掌握了公开信息的范围、信息的填报方法等内容,进一步增强了政务工作的主动性,提高了办理政务公开工作的水平,较好地完成了政务公开各项工作任务。

三、信息公开,抓好政务服务窗口建设

一是完善农委门户网站建设。今年,对网站进行了改版。开设了办事指南、审批事项、通知公告等公共便民信息。二是抓好服务窗口建设。我委将行政审批职能向委行政审批科窗口集中,将1名业务骨干调整到行政审批科工作。我委现有行政审批项目共12项,这些项目的审批办理指南、审批流程图已经公示。

四、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各项制度,切实改善政务服务环境

我委在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按照制度办事上做了大量的工作,保障了政务公开工作的长效有序推进。一是健全日常工作机制。我委及时建立了保密审查机制,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社会监督评议制度等政务公开的具体工作制度,促进了政务公开规范化、程度化。二是建立了责任追究机制。县农委认真贯彻执行“首问责任制”,所办理的审批事项实行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制;实施行政许可公示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认真执行“限时办结制”。全委政务公开工作实现了“阳光作业”,杜绝了“暗箱操作”,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全年所受理的事项按时办结率100%,群众满意率达100%。一年来没有因政务未公开及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全年通过郎溪农业信息网发布各类农业信息1135条,利用各种方式开展项目公示达15个,在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信息50条,办理市政民互动平台信件1件、县政民互动平台信件7件,办结率、时效率均达到100%,收到信访案件均已按时按质答复完毕,群众满意度达98%以上。

 

2012年政务公开工作计划

 

2012年,我局将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为契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公开、公正、规范、高效、便民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务公开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规范化建设,具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宣传。继续将政务公开作为本委的工作重要内容,认真抓好抓落实,组织农委系统的干部职工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政务公开工作文件、领导讲话等进行一次系统的学习宣传教育,以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不断增强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是充实公开内容。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做好公开和免予公开两类信息的界定。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凡是需要公开的政务信息,都要主动及时公开,公开内容一定做到真实、具体、全面。加强对公众关注度高的信息的梳理,探索重大决定草案公开制度,充分征求公众意见,推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三是拓展公开形式。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网上公开的范围,及时更新网站内容,凡是与农民、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稳私的都应及时、主动、多渠道地公开,切实为公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