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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县区(市)文件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关于印发《2023年郎溪县工业项目扶持政策》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9-22 发布日期: 2023-09-22
关于印发《2023年郎溪县工业项目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2 15:28 来源: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字体:[ ]

为进一步促进全县工业提质扩量增效,突出大项目和外资项目招引,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郎溪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政策,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方向,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或500万美元)以上且年亩均税收达到15万元的工业项目;年亩均税收达到15万元的嫁接类工业项目;入驻开发区标准厂房不低于5000平米且达到约定条件的租赁类项目。视其投资规模、投资强度、财税贡献等方面给予奖励扶持。

2.固定资产投资核算指企业新增的不动产、基础设施、机器设备、土地出让价款等,以合法票据为准。

3.不含铜材、物回、总部经济、资源类等企业。

二、土地出让和投资时限

4.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低于13万元/亩(不含税费,下同),截至20221231日,已签订投资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合同保证金的项目,按照原协议约定地价挂牌,其中纺织类项目不低于20万元/亩。

5.自交地确认书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项目开工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或500万美元)以上3亿元(或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2年内完成投资;3亿元(或3000万美元)以上5亿元(或5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3年内完成投资。

6.对新签约落户园区的工业项目,其用地统一按国家规定的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探索、鼓励同一地块实行竞拍(竞地价、竞固投、竞亩均税收)。

三、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扶持

7.落户园区的新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350万元/亩,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2,竣工投产后两年内,年亩均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下同)不低于15万元(依据不动产权证上的土地面积),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低于2亿元(不含流动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8.新入驻园区的工业项目,在投产后5 年内,年亩均税收首次达到15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扩大再生产奖励1万元/亩、2万元/亩、3万元/亩;每个项目只申报一次。

9.上市公司在我县投资,且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5亿元,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亩;上市公司新建或扩建项目新征建设用地,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亩。对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上市分阶段给予奖励共1000万元(不含上级奖补资金),在北交所上市分阶段给予奖励共500万元(不含上级奖补资金)。

10.经研判,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亿元且属于我县主导产业和培育类产业链条上重大建链、补链、延链非主板上市公司项目的(具体以经信部门认定为准),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亩。

四、“一事一议”项目扶持

11.对世界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央企在我县投资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或20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亩均税收达到30万元以上的或投产5年内任意连续两年年税收达到1000万以上的、发展前景好的项目列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若有“一事一议”政策扶持需要,可由所在园区报请县委、县政府研定。

五、财政扶持

12.202311日之后签约落户园区的新供地或嫁接类工业项目,在完成约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或年亩均税收达到15万元以上后,方可申报享受扶持政策:即对企业缴纳增值税地方分成的100%(扣除征收成本5%)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的100%(扣除征收成本 5%),实行“前2年全额扶持、后3年减半扶持”。

13. 202311日之后签约落户园区标准化厂房的租赁类工业项目,在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500万元(外资企业不低于200万美元),投产后年税收总额不低于200万元,且年税收不低于300/平方米的租赁企业,享受财政扶持政策,即对企业缴纳增值税地方分成的100%(扣除征收成本5%)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的100%(扣除征收成本5%),实行“前2年全额扶持、后3年减半扶持”。租金扶持:达到上述条件的租赁企业,给予其租金50%的补助(以实际租赁面积为准)。

14. 202311日之后签约落户的投资额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工业项目,享受与内资项目同等财税扶持政策,亩均税收扶持参照主板上市公司优惠政策执行。

15.对年亩均税收达到10万元以上(下同)且年税收总额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部分高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进行奖励:年税收500万元至1000万元(不含)给予2名高管个人所得税奖励;年税收1000万元至2000万元(不含)给予5名高管个人所得税奖励;年税收2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给予7名高管个人所得税奖励;年税收5000万元以上给予10名高管个人所得税奖励。上述高管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分成全额奖励给个人(扣除征收成本)。

16. 多层厂房奖励。支持企业土地集约化发展,鼓励企业按规划设计条件明确的容积率建设框架结构多层厂房,对达到扶持条件以上、单体建筑达 2000 平方米以上且绿地率不高于 15%的多层生产性用房,给予第二层每平方米 150 元、第三层每平方米200元奖励,第三层以上的每增加一层每平方米再增加50元奖励。

六、其他扶持

17.对企业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情况,分别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职工经技能培训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由人社部门分别按1500/人、2000/人、3500/人、5000/人标准给予企业补贴。对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根据取得合格证书人数,由人社部门按800/人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18.工业企业通过自行外出招聘、网络招聘等方式引进外来务工人员首次来我县工业企业就业的(参加社会保险或用工备案),按照实际稳定就业人数给予企业一次性引工补贴每人1000(稳定就业3个月奖励每人500元,稳定就业6个月再奖励每人500)

19.招商引资落户企业按照《中共郎溪县委 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办20234)执行。

七、全程代理服务

20.引进项目由所在园区提供全程代理服务,县直相关部门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对列入县级重点项目的,实行“六个一”服务机制。

21.由县审计局负责援引第三方机构,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一时间出具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报告,作为企业优惠政策兑现依据(相关审计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22.达到上述条件的工业企业首次申报扶持政策,由项目属地牵头,招商、自然资源规划、税务等部门共同审核后报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报县政府审批后给予兑现。

23.对落户园区企业,在教育、医疗方面开通“绿色通道”。

八、有关事项

24.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及行业性质,明确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开工、竣工、投产时间等,由项目落户地(镇政府或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投资企业统一签订投资合同。因企业自身原因,不按规定时间开工、竣工投产的,不享受此优惠政策;在项目建设周期内不能完成相应投资,且投产后达不到年亩均税收标准的,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九、其他要求

25.202311日前落户项目仍按以前政策予以兑现。

26.企业发生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因安全生产受到刑事处罚的,停止享受郎溪县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

27.以上奖励扶持政策原则上实行年度申报并在次年兑现,逾期未申报不予补报,奖补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对单个企业奖补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其当年对地方财力贡献。

28.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如与上级政策重合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29.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2年,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