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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县区(市)文件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郎溪县老城区核心区改造提升工程(8号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文号: 郎政秘〔2023〕21号
生成日期: 2023-06-29 发布日期: 2023-06-29
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郎溪县老城区核心区改造提升工程(8号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29 15:08 来源: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郎溪县老城区核心区改造提升工程(8号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业经县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郎溪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6日

 

 


郎溪县老城区核心区改造提升工程(8号地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我县老城区改造步伐,进一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城市环境,促进我县经济社会事业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郎溪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郎溪县城总体规划(2012-203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引导、依法依规、公平合理、市场运作”的思路,积极稳妥推进老城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加快老城区改造步伐,缩短征收安置过渡时间,引导群众自主选择住房,满足群众多元化的需求,切实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转型发展。

二、房屋征收主体及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主体为郎溪县人民政府,确定郎溪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中心为征收部门,委托郎步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三、基本情况

该区域内共需征收房屋23户(商业12户、商住9户、住房2户),房屋总面积2893.03㎡。

四、房屋征收范围

粮食局大楼至老二部区域:新建街西段南侧(详见征收范围图)。

五、签约期限

征收时间以县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为准,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为60日。

六、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及其装潢、附属物价值的确定

1.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性质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由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该区域类似房地产市场价综合评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

2.被征收房屋装潢及附属物价值由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工程造价,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参考表

房屋性质

房屋结构

基准价格(元/㎡)

住宅

砖混

6200元/㎡

砖木

6000元/㎡

 

 

营业房

 

砖混

新建街门面房单层15000元/㎡,双层12000元/㎡,一至三层10000元/㎡;新胜街门面房单层12000元/㎡,双层9500元/㎡。

    简易房一等为600元/㎡、简易房二等为500元/㎡,简易房三等为400元/㎡、简易房四等为300元/㎡。

房屋成新系数表

建设

年代

1990年前

1991—2000年

2001—2007年

2008年后

成新平均系数

0.7

0.8

0.9

1

注:房屋成新系数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评定。


(二)补偿安置方式

补偿安置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市场化安置二种形式。在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后,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1.货币补偿

金额=房屋评估价值+房屋装潢、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400元/㎡补贴。

2.市场化安置

市场化安置是指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不含400元/㎡补贴)并在规定的时间段内预订或购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商品房,征收实施单位给予适当市场购房补助。即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被征收户实际购房面积(必须取得购房备案合同),按方案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市场化安置=房屋评估价值+房屋装潢、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市场化安置补贴。

    3.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本次房屋征收采取县政府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方式。选择货币补偿、市场化安置的,过渡期限均为6个月。

4.其他费用的补偿


房屋用途

搬迁费

临时安置费

停产停业损失费

 

1000元/户补偿。

8元/㎡·月补偿,不足700元/月的按700元/月补偿。

/

生产企业

20元/

㎡补偿。

/

20元/㎡·月补偿6个月。

经营店面

20元/

㎡补偿。

 

/

40元/㎡·月补偿6个月。

办公仓储

20元/

㎡补偿。

/

10元/㎡·月补偿6个月。


(三)非法建筑的处理

对非法建筑、未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七、验收结算

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30日内)搬迁,及时腾空房屋交钥匙,交房后已经补偿被征收人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装潢及附属物归征收实施单位所有,被征收人不得损坏、拆除,否则按实际价值从被征收人的补偿款中扣除。验收合格后,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办理结算手续。

八、奖励与补贴

(一)积极搬迁奖。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通知书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并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给予被征收人150元/平米的奖励(保底1万元),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交房的,不予奖励。

(二)市场化安置补助。对购买商品房(含门面房)的被征收人按每户一套给予补助(1000元/㎡),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30平米。

九、相关规定

(一)参与老城区改造征收的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进行阳光操作。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问责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房屋被征收人伪造相关证明材料骗取老城区改造补偿款的,由县公安局、征收实施单位负责追回,并依法追究被征收人法律责任。                                 

十、房屋征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应当对征收实施单位组织的调查登记工作予以配合。

(三)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等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原件交征收实施部门保管。证件丢失的被征收人需登报声明。  

(四)被征收人腾空交房时应结清水、电、气、电话、宽带等费用,并在办理结算时提交清单。

(五)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证明注销,并协助被征收人办理相关产权登记等手续。

(六)被征收人对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被征收人对县人民政府房屋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八)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郎溪县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一、针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历史遗留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认定,无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由郎溪县老城区改造领导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十二、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无法执行的一些特殊情况由郎溪县老城区领导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十三、补充条款

1.屋顶面积计算方式:有固定楼梯、有门有窗,层高达2.2米部分计入面积。

2.地下室、降层、隔层由评估公司按基础高度、装修和隔热层评估补偿,不计算面积。

3.房屋内部隔层、按装修和隔热层评估,不计算面积。

十四、本方案由郎步街道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