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建强:
我机关于2021年9月15日收到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2017年1月1日以来,贵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一方当事人骑(开)电动自行车,有“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即闯红灯)行为的案件数量,以及这些案件中该骑(开)电动自行车当事人和其他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划分情况。”经核实,现作如下答复:
你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需郎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相应“依据性材料”再次汇总、收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的规定,不予提供。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郎溪县人民政府或者宣城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郎溪县公安局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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