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身份 公民 信息是否公开 公开
姓名 曹** 工作单位 浙********
证件名称 身份证 证件号码 330********
电子邮箱 cao******** 邮政编码 314********
联系电话 137******** 传真
联系地址 浙********
申请日期 2021-09-15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2017年1月1日以来,贵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一方当事人骑(开)电动自行车,有“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即闯红灯)行为的案件数量,以及这些案件中该骑(开)电动自行车当事人和其他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划分情况。
所需信息的用途 申请人代理的安徽联美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郎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第34182112021000006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案及相关案件的处理需要,进行分析比对。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 获取信息的方式
纸面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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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办理 已办理 回复部门 县公安局
回复类型 不予公开 回复时间 2021-09-30 10:01:22
回复内容

曹建强:    

机关于2021年9月15日收到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2017年1月1日以来,贵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一方当事人骑(开)电动自行车,有“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即闯红灯)行为的案件数量,以及这些案件中该骑(开)电动自行车当事人和其他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划分情况。”经核实,现作如下答复:

你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需郎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相应“依据性材料”再次汇总、收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的规定,不予提供。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郎溪县人民政府或者宣城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郎溪县公安局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