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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公开单位: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 办公地址:郎溪县建平镇规划展示馆二楼
  • 联系电话:0563-7013997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编制了《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可以阅读本《指南》。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本《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及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信息公开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具体地址: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我县编制的《宣城市郎溪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信息公开网站上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线受理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信息公开网站具体网址:http://www.ahlx.gov.cn/OpennessContent/showList/9/0/page_1.html。受理点为: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办公时间:普通工作日;联系电话:0563-7013997。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生成后,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布,最迟自信息生成后的20工作日。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申请获取。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办公地址: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办公时间:普通工作日;联系电话:0563-7013997;电子邮件:lxzdgcjsglj@sina.com;邮编:242100。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宣城市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信息公开申请表》(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信息公开网站
http://www.ahlx.gov.cn/OpennessContent/showList/9/0/page_1.html)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信息公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1)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修正。
(2)对不属于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掌握的政府信息,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办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答复时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