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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417220032517000/201909-00022
  • 组配分类

    县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 发文日期

    2019-09-01 15:57
  • 发布文号

    郎政秘〔2019〕192号
  • 关键词

  • 有效性

    未生效
  • 信息来源

    郎溪县政府办公室(县外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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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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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8

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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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推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郎政秘〔2019〕1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推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若干政策》业经县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郎溪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日

推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若干政策


为构建郎溪现代服务业发展电商特色板块,切实提升“电商郎溪”建设水平和增强郎溪经济发展新动力,根据国家、省、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系列政策文件以及《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7〕116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2018年省级电子商务进农村全覆盖奖补政策的通知》(财企〔2017〕1404 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省级农村电商奖补政策的通知》(皖财企〔2019〕395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全市电子商务和快递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宣政秘〔2017〕6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支持电商主体发展

1.对在我县新注册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年网络销售额不少于10000元的电商经营主体(法人或个体工商户,以工商注册登记为准),给予一次性1000元运营费用补助。

2.对全年新培育10个以上(含10个)、20个以上(含20个)电商经营主体(法人或个体工商户,以工商注册登记为准,且正常经营满1年、年网络销售总额不少于10000元)的乡镇、开发区,分别奖励资金3万元、6万元。

3.鼓电商企业做大做强。本县电商企业网络销售额在一个年度内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4.鼓电子商务企业申报达限。对年网络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并纳入限额以上单位统计的电子商务企业,除享受《关于进一步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郎发〔2019〕1号)确定的奖扶政策外,另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5.鼓电子商务普及应用。坚持一、二、三产同步推广应用电子商务。对实体企业自建平台或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首次开设旗舰店、专卖店等,且实际运营满一年以上,交易额达100 万元以上的(经营农特产品的,交易额达到50万元以上),按自建平台一年软件服务费及运维费一次性补助50%、第三方平台一年平台使用年费及技术服务费(佣金)一次性补助30%,销售本地产品占50%以上的,补助比例均提高10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5万元。

6.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参加电商展会。参加国家、省、市、县政府以及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含省级及以上的电商行业组织)主办电商展会的企业,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交通费、食宿费(参照国家公职人员标准)70%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

7.励电商品牌创建与创新研发。电商经营主体新获得商标、专利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依规定向县市场监管、科技经信、税务等部门申报补助或税收优惠。

二、支持电商平台建设

8.鼓投资开发建设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我县注册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投资额200万元以上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软件开发购置、设备投资及平台推广费用等)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当年推介我县工业品、农产品、文旅产品销售额累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9.鼓投资开发建设第三方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在我县注册且投资额为100万元以上的第三方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为我县企业提供技术支持、运营推广等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且服务企业不少于10家,按实际投资额(软件开发购置、设备投资及平台推广费用等)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支持电商项目引进

10.对国内上年度排名100强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县注册设立全国或区域性总部或分支机构(法人),经营满1年后且年销售额达1亿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省内上年度十强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县注册设立独立核算子公司,经营满1年且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1.鼓励电商人才引进。对落户电子商务产业园(孵化园)的电商企业,申请吸纳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见习期内,按照大学生见习标准给予见习补贴,见习期限为3-12个月。经有关部门认定引进的急需美工、电商培训人才,签订合同一年以上的,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无公供租赁房提供且在郎溪工作满2个年度以上,则给予1万元住房租金补助。

四、支持电商行业组织建设

12.鼓励电商企业自愿依法合规组建行业协会。新设立郎溪电商协会,县财政当年给予10万元商会工作经费补助;随后每年安排不超过10万元协会工作经费补助,视电商协会为会员服务、协助政府机构实施行业管理等情况考核拨付具体额度。

13.鼓励电商协会举办学习、考察、经贸洽谈、办节、举行赛事等有益活动,争创长三角一体化有影响力的行业协会。活动须向电商郎溪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商务局)报备,经认可的活动方案给予每次2万元补助,全年有益活动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

14.鼓励社会资本新建电子商务产业园或改造旧厂房、闲置仓库、楼宇等兴办电子商务集聚区(以下简称园区,均含孵化功能)。在我县辖区范围内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首批入驻电子商务企业30家以上、线上销售总额达1亿元以上、入驻企业使用面积达40%以上,配套服务体系完善、运营1年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确定具体扶持政策。

15.鼓励各类资本(不含县本级国有资本)来我县投资建设承担宣传、培训、咨询、技术保障、市场服务为一体的电商孵化园。一个年度培训我县电商创业达1000人次以上,且其中实操型(提升班)人次占60%以上(含60%)、有效转化入驻县内电商产业园开办电商企业(含个体网店)达5%以上(含5%)、正常运营达一年以上,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按实际培训人数,给予200元/人次补助,对有效转化率在5%基础上每提高1个百分点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6.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开发区设立电子商务产业园,经认定达到省级、国家级示范园区标准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园区持续开发运营。

17.积极统筹相关资源,加快设立1个县本级电商产业园(郎溪县跨境电商产业园),具体方案由县商务局商相关部门研究后报县政府有关会议审定。

18.坚持市场主体平等原则,入驻社会资本建设的电子商务园区、乡镇(开发区)政府主导建设的园区、县本级电商产业园的电商企业均由受益财政给予办公场地租赁费、网络使用费50%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

六、支持电子商务进农村(社区)

19.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全覆盖“两中心一站点”优化升级建设(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县农村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中心、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维持向市场购买公共服务方式来承担电子商务进农村全覆盖“两中心”职能,县财政给予场地租赁费、运营费、绩效奖励等资金保障;必要时结合县电商产业园建设启动政府自持“两中心”载体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建设集分拣、包装、仓储、配送功能为一体的高水平物流配送中心(含冷链体系)建设,采取“一事一议”确定具体扶持政策。坚持对村电子商务服务站全覆盖培训、考核,突出农产品上行功能完善和站点利益联结机制建立,对村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点、村电子商务便民网点职责履行到位的分别给予每年2000元、1500元、1000元工作考核分档奖励。

20.推进农产品网销上行。对开设网店经营满1年以上、一个年度销售本地农特产品首次突破10万元的,给予每户3000元奖励;对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等对接电子商务平台,一个年度销售农特产品首次达到100万元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电商经营主体帮助或收购建档立卡贫困户产品进行网络销售的,每户产品年网络销售额达3000元以上的,按每户分别给予电商经营主体实际帮助网络销售额10%的一次性奖励且最高不超过2000元;新增“三品一标”产品网络销售额一个年度首次达到10万元的,另给予5000元奖励。

21.鼓特色馆、旗舰店建设。企业利用自有平台或借助第三方平台建成郎溪馆、旗舰店,网络销售郎溪特色名优产品、农产品、旅游产品的,一个年度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100万元以上,给予其年网络销售额5%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其运营的线下特色产品展销店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及前期费用给予30%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2.鼓励建设县城社区电商服务站(社区智能投递终端)。对符合建设标准要求的社区智能投递终端项目,依据项目实际投资扣除其他财政补助后按30%的比例给予承建企业一次性补助,每个网点最高不超过2000元,单个项目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七、支持快递业协同发展

23.对新建5000㎡以上,且为10家以上电子商务企业进行仓储配送的快递处理中心,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24.对快递企业一个年度收派量首次超过100万件、200万件、500万件,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25.鼓励企业入驻跨境电商平台和应用第三方跨境电商服务。大力支持传统外贸企业通过境内外知名跨境电商平台销售自有品牌(含境外品牌)产品或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服务拓展国际市场,并以企业自身名义出口的,对平台收取的服务费(含网络基础年费),给予最高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涉及海外仓、进出口实绩的,依《关于印发郎溪县促进外贸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郎政秘2017〕59号)申报补助。

26.鼓励企业重点发展B2B跨境电商。鼓励企业通过信用保障等方式拓展跨境电商业务且网上直接结算,对每年通过电商平台开展B2B业务且跨境电商销售额在宣城市级排名前五位的,给予6-10万元的奖励。

27.鼓励省级及以上外贸跨综合服务电商平台来我县设立公司或机构,助力我县企业开拓国际业务。对服务我县企业达10家以上,帮助企业新拓展进出口业绩2000万美元以上且实绩留在郎溪县的,给予外贸跨综合服务平台公司1‰比例奖励,折算成人民币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关税、增殖税、消费税等留在宣城市的,再提高0.5‰比例,折算成人民币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

支持示范创建

28. 鼓励争创电商示范镇(特色镇)、示范村、示范点。凡成功争创省级电商示范镇(特色镇)、示范村、示范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5万元、1万元;凡成功争创市级电商示范镇(特色镇)、示范村、示范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0.5万元;凡认定为县级示范镇、示范村、示范点培育名单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0.3万元。

29.对获得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园区或示范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或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电子商务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30.对获得阿里巴巴等一流平台开设的如中国“淘宝镇”、中国“淘宝村”类似创建评比成果的,均一次性给镇、村(社区)分别10万元、5万元奖励。

31.参加国家、省、市、县网货评比或“十佳”电商企业评比获得奖项的,均依次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十、附则

32.扶持政策按照“政策从高享受,但不重复享受”原则办理,即同一事项涉及政府多个层级或同一层级多个部门奖励的,执行最高一项标准;涉及民生工程、电商扶贫等有专项政策规定的,执行上级及县本级民生工程、电商扶贫专项政策。

33.扶持资金实行“一票否决”制。企业和经营者不依法依规经营,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违法违规事件,不予享受补助和奖励。

34.扶持资金优先在省市电子商务发展相关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财政予以安排。

35.县农村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商务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科技经信、发改、人社等部门做好扶持政策申报通知、审核、公示、兑现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核拨资金和监督检查。

36.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暂定三年。县农村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商务局)商县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科技经信、发改、人社等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