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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组配分类

    县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 发文日期

    2019-05-20 16:01
  • 发布文号

    郎政〔2019〕7号
  • 关键词

  • 有效性

    未生效
  • 信息来源

    郎溪县政府办公室(县外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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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 内容概述

  • 浏览次数

    1168

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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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

实施意见

郎政〔2019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业经县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郎溪县人民政府

2019520

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权益,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帮助残疾儿童更好地融入社会,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逐步完善残疾儿童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号)和《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宣政〔20186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总体目标

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制度内容

(一)救助对象

坚持“救早救小”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以下统称残疾儿童)实施康复救助。

1.救助对象为0—14岁具有郎溪县户籍,同时具有专业诊断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诊断证明,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或经康复评估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监护人有康复意愿并保证受助儿童至少接受规定时间康复训练的儿童。

2.应予优先救助的残疾儿童类别

①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中的残疾儿童;

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③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

④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

⑤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根据不同儿童残疾类别、不同病种形成的障碍严重程度,结合儿童身心发育特点,适当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逐步放宽或取消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二)救助内容

0—14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包括手术、视功能训练、定向行走训练、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训练服务、支持性服务;适配助视器、盲杖、助听器、基本型假肢、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由市、县残联根据年度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计划组织实施。

(三)救助标准

1.医疗手术类

①视力手术。角膜移植手术费用补助1万元/人;先天性白内障复明手术费用补助1万元/人。

②人工耳蜗置入。为重度听力残疾儿童,经评估符合植入电子耳蜗条件并符合我县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仍需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凭医院开具的有效票据提供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6.6万元/人,其中含1.5万元康复训练经费。

③肢体残疾矫治。为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矫治手术提供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1万元/人。

以上视力手术、人工耳蜗植入、肢体残疾矫治等三类项目补助费用,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低于补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补助,每人只享受一次补助。

2.辅助器具类

①肢体类辅助器具。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每例补助0.8万元,1年内不重复补助;肢体残疾儿童装配矫形器每人补助0.5万元,1年内不重复补助;肢体残疾儿童适配其他肢体类辅助器具补助0.15万元,同类产品2年内不重复补助。

②视力类辅助器具。视力残疾儿童适配视力类辅助器具每人补助0.15万元,2年内不重复补助。

③听力类辅助器具。听力残疾儿童适配助听器每只补助0.6万元,5年内不重复补助。

以上肢体、视力、听力等三类辅助器具项目,由市、县级残联统一组织评估、适配,产品统一招标采购。

3.康复训练类

①视力残疾儿童。为低视力儿童提供功能评估和视觉基本技能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折算持续训练时间每月不少于30小时,补助标准为500/·月。为全盲儿童提供定向行走及适应性训练,每周1次,每次2小时,时间不少于2个月,补助标准不少于1600/·年(限31次)。

②听力、言语、智力、孤独症和肢体残疾儿童。为接受全日制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补助,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每人每年补助10个月),具体康复服务内容及规范按照国家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和安徽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的实施方案》中的有关要求执行,国家和省相关部门出台新的服务规范后按新规范执行。全日制康复训练,每个训练日在康复机构的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5小时,每个训练日单训不少于0.5小时,听力、言语、智力、孤独症、肢体等五类残疾儿童补助标准为1300/·月,生活补助标准为200/·月。非全日制康复训练,3岁以下或接受普通幼儿教育、普通小学教育的受助人可采取一对一的亲子同训、预约单训等,每个训练日在康复机构的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3小时,每周单训不少于1小时;或每个训练日单训不少于1小时,听力、言语、智力、孤独症、肢体等五类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标准为1300/·月,生活补助标准为200/·月。

③残疾儿童同一救助年度内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政府同类救助项目补助。

④康复训练补助费主要用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康复档案、康复设备、环境布置、人员培训、食宿、康复训练对象生活补助及购买康复专业人员服务等;其中转介至本省以外的定点康复机构训练的对象不享受生活补助。

⑤残疾儿童康复专项补助资金由国家、省、市、县四级共同解决筹措,县财政负责兜底,保障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服务,按照每年各级财政安排的康复专项补助资金规模,根据需求人数,对不同的康复项目给予人均定额救助,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动态调整机制。

⑥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医疗和康复训练费用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项目的应由医疗保险报销。

以上救助标准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财力状况和康复服务价格变动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四)工作流程

1.申请环节。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残联组织提出申请,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由儿童福利机构向县残联组织提出救助申请。

2.审核环节。对于救助申请对象,由县残联与县民政局、县扶贫局进行相关信息核验后作出决定,县残联负责审核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儿童康复需求进行综合评估,上报市残联审批。

3.救助环节。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根据就近就便原则选择本市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如确有需求,可经市、县残联审核同意后转介至市外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必要时由省、市、县残联和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定点康复机构由县级以上残联组织会同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确定。所有转介市外康复的救助对象所接受的康复训练服务内容、时长等应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否则不予救助。

4.结算环节。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残联会同县财政部门核准后,与定点康复机构在救助限额标准内据实结算,结算周期由县残联会同县财政部门确定。医疗手术类项目发生的费用,按照“申请-手术-补助”的原则,手术完成后,经县残联组织会同县财政部门核准后,直接补助给救助对象个人。康复训练对象的生活补助费和经县残联组织审核批准在市外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等,由县残联会同县财政局明确结算办法。在本省以外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残联审核同意后,将省外儿童康复档案报市残联审批,市残联审批通过后,再由县残联会同县财政局明确结算方式,此对象不享受生活补助费。

获准接受市外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如户籍所在地救助标准高于康复机构所在地的,按户籍所在地标准执行;低于康复机构所在地标准的,差额部分由残疾儿童家庭自行承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措施,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等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确保康复服务落实到位。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在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组织架构下,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工作机制,强化对全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残联组织和民政、教体、人社、卫健、医保、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二)提高服务能力。根据我县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三)落实部门责任。县直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县残联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筛查掌握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做好救助对象审核以及康复项目监管等工作;县财政局要建立稳定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投入机制,落实康复救助资金保障,做好康复救助资金监管工作;县教体局要支持特殊教育学校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服务,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中小学提供保障,支持符合条件的康复机构取得办学资质;县民政局要筛查掌握相关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及福利院残疾孤儿信息,牵头做好康复机构的综合监管,组织好福利机构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做好残疾儿童的生活救助;县医保局要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医疗康复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做好残疾儿童的医疗救助;县人社局根据上级部署做好康复专业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县卫健委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需求评估与转介,发挥好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作用,加强对定点医疗康复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加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康复技术培训;县发改委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县扶贫局要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精准识别、动态管理工作,对新纳入建档立卡的贫困残疾儿童家庭统筹做好精准帮扶。

(四)加化监督管理。县政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落实情况列入政府督办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商县残联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推动完善康复机构准入、诚信评价等管理机制。县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残疾儿童康复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残疾儿童监护人要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保障残疾儿童在定点机构接收规定时间的康复训练服务。

(五)注重政策宣传。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解读和宣传,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自201911日起全面实施。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



序号

工作任务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完成时限

1

制定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和配套政策措施

县残联

县民政局、县教体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委、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县扶贫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0195

2

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制定政策措施支持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康复机构,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加强康复人才培训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

县残联

县发改委、县民政局、县教体局、县卫健委、县人社局、县扶贫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01912

3

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政策,加强康复机构综合监管,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

县民政局

县教体局、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管局、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201912

4

大力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救助政策,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

县残联

县民政局、县教体局、县卫健委、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县扶贫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01912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