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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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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2MB1617950A/201911-00020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郎溪县革命老区农村综合保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
成文日期: 2019-11-18 发布日期: 2019-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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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MB1617950A/201911-00020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郎溪县革命老区农村综合保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
成文日期: 2019-11-18
发布日期: 2019-11-18
郎溪县革命老区农村综合保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11-18 15:01 来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郎溪县革命老区农村综合保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革命老区农村综合保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下达2019年省级革命老区农村综合保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皖财社〔2019〕152号)和《安徽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3〕461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优抚对象解决生活难、住房难、医疗难(以下简称“三难”)和关爱帮扶方面。

第三条 专项资金是由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下达,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地统筹使用。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透明。资金使用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实行逐级上报,公正、公开。

(二)注重实效。本着“救急救难”的原则,坚持办实事、重实效,提高政策执行的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管与控制。禁止擅自利用专项资金提高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对象和用途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对象为被确定为革命老区且生活在农村的困难优抚对象,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一)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的在乡复员军人;

(二)烈军属(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三)老年烈士子女和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老党员;

(四)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复退军人。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县级统筹使用。主要用于解决上述对象的生活、医疗、住房困难及定向慰问,也可以适当提取一部分资金用于政府购买服务,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社会工作者开展对上述对象中的困难人员提供志愿服务和关爱帮扶,加强精神抚慰。

 

第三章  救助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解“三难”行动的组织领导,结合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相关情况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摸排的情况,认真收集、梳理困难优抚对象的情况,进行登记,做到应助尽助。并深入分析困难情形,加强同农村低保、农村五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危房改造等相关社会救助政策以及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政策的联系和整合,对符合上述救助政策的对象做到及时指引,帮助对接,全面实施“普惠加优待”政策;对不符合专项救助政策但又确实存在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纳入专项资金“救急救难”行动,确保真正需要救助人员得到及时救助。

第八条 对因病、因灾、因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

难的优抚对象,经镇、村(社区)两级认定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500-5000元临时生活救助,全年救助总额不超过8000元。

第九条 对因患大病而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在其医疗费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和优抚医疗补助或建档立卡户医疗扶贫等政策报销后,个人实际自付金额5000元以内的,按不高于40%的标准救助;个人实际自付金额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按不高于50%的标准救助;个人实际自付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按不高于60%的标准救助,个人全年救助额累计不超过15000元。

第十条 对实施危房改造的优抚对象家庭,按照不高于3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对住房年久破损、发生漏雨等但又不符合危房改造的困难优抚对象家庭,由乡镇、村(社区)两级根据破损、困难程度进行维修,按照不高于9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总财政补助资金不得超过实际维修支出)

第十一条 对生活在农村的困难优抚对象家庭,子女上学进行资助,小学每年500元、中学每年1000元、大学每年2000元。

第十二条 对生活在农村的困难优抚对象实行购买服务方式,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社会工作者开展对上述对象中的困难人员提供家政、健康、慰问、精神慰藉等各项专业化、个性化、精细化的服务和关爱帮扶。服务单位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一事一议”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并严格规范程序。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审批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本着“救急救难”的原则,可通过定向慰问、精准帮扶、一事一议等办法申报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对象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公平、公正、规范、高效。

第十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专项资金按照“个人申请、村(社区)评议、乡镇审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县财政局核拨资金”的流程严格审批,实施分层分类救助。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责任追究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专项资金申报审核经办人为第一责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资金发放实现全程监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督查等工作。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暂缓拨款;情节严重的,收回专项资金,通报批评,并追究经办人和分管领导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虚报人数、虚报金额,套取专项资金的;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或者擅自利用专项资金提高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资金发放对象信息把关不严,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导致专项资金使用不当或重大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3月26日发布的郎退役军人〔2019〕5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