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长辈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社会公益事业及重点民生领域> 基本医疗卫生> 医保监管
索引号:
11341722MB16821626/201911-00021
组配分类: 医保监管
发布机构: 县医保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关于落实市医保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1-13 发布日期: 2019-11-13
索引号:
11341722MB16821626/201911-00021
组配分类: 医保监管
发布机构: 县医保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关于落实市医保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1-13
发布日期: 2019-11-13
关于落实市医保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13 15:27 来源:县医保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落实市医保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局属各股室、医保中心,各定点协议医药机构:

为贯彻执行市医保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宣医保秘〔2019〕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对我县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和补充。具体内容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个人缴费。城乡居民医保实行按年缴费制度。原则上在上一年底前按照个人220元完成缴费,鉴于广大农村居民春节期间务工返乡的实际,筹资可延长到2019年2月底。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殊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体的个人缴费的政府代缴政策。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只缴纳个人部分)政策,新生儿在办理“落地”参保手续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不含已参加职工医保人员和大学生、中职生),到户籍地街道、社区或乡镇(社保服务所)、行政村(社居委)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因流动就业、就学等原因,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居住地办理参保登记,但不得重复参保。在校大学生、中职生统一在其就读的学校办理参保登记。

(二)待遇保障。原则上在维持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保障实施方案框架不变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原则上总体待遇不得低于2018年水平。待市级下发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保障待遇方案后参照执行。保障周期统一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一)覆盖范围。大病保险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参保人员。新生儿按规定办理新生儿“落地”参保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二)筹资标准。随着大病保险保障水平提高,适当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30元,其中一半用于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中原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在2018年基础上提高到65.5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中原新农合大病保险基金以县为单位筹集,在县新农合基金中安排。我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筹集政策待大病保险市级统筹管理方案出台后参照执行。

(三)保障内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中原新农合大病保险保障待遇按《郎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统筹补偿实施方案(2019版)》(郎卫计办〔2018〕123号)继续执行。我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保障实施政策待市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出台后参照执行。

本通知相关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