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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MB1722734F/201911-00004
组配分类: 管理制度
发布机构: 县科技经信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1-13 发布日期: 2019-11-13
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13 08:54 来源:县科技经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科技局,省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

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将《安徽省科技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科技厅

2018年8月17日

安徽省科技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扶贫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项目,其项目与资金管理要严格依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关于转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620号)、《安徽省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皖扶办[2015]31号)等文件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扶贫项目和资金,是指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扶贫项目、省重点研发计划区域发展与帮扶项目(以下简称省级科技扶贫项目)。

第四条 省科技一般性转移支付分配到国家和省级贫困县财政的科技扶贫资金,按照“谁立项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和监管。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省级科技扶贫项目的经费预算,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和监管;负责预算分配省科技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到国家和省级贫困县。

第六条市级科技管理部门、省有关高校和科研机构是省级科技扶贫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协助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管;承担省科技厅委托的相关管理事宜。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实施推进中资金保障,以及相关协调工作。项目合作单位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工作。项目主持人是项目与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人,按照项目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具体负责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项目验收,配合做好监督检查、财务审计等工作。

第八条 科技扶贫项目须严格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确需进行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提出申请,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厅批准。

第九条 科技扶贫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需在项目执行期满二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延期原因及延期的工作计划,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准。项目可延期1次,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条 科技扶贫项目如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需要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终止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核实后,报省科技厅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科技扶贫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列支。项目经费按照计划任务书预算执行,同时提出以下要求:

(一)入账一般需提供正规发票,劳务和专家咨询等不便提供发票费用,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打卡发放,被发放人卡号与身份证信息需保持一致,并有当事人、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

(二)设备费原则上不超过财政资助经费的20%,购置单价超过5万元/台(套)的设备,须提供专家咨询报告。严禁购买与项目无关装备。

(三)不得列支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交流的相关费用;不得列支论文发表、专利申请费用;不得列支基建材料,或与项目无关的材料等费用。

第十二条 中央或省级财政资助30万元(含)以上的科技扶贫项目,验收时承担单位须提交第三方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30万元以下项目,验收时须提交单位财务决算报告。

第十三条归口管理部门除负责项目日常监管外,每年到现场了解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并书面向科技厅报告。

第十四条项目立项需进行网上公示,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实施过程中,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将依纪、依规、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市、县(市、区)本级财政安排的科技扶贫项目资金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