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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20032520437/201911-00026
组配分类: 证明事项清单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证明事项清单汇总1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1-12 发布日期: 201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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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证明事项清单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证明事项清单汇总1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1-12
发布日期: 2019-11-12
证明事项清单汇总1
发布时间:2019-11-12 17:18 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申请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数量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 行政许可 设立申请书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党的建设,具备条件的应当及时成立党组织,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通过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第三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分所申请书;(二)本所基本情况,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三)本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四)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五)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六)分所的名称,分所住所证明和资产证明;(七)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申请设立分所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原件1份
执业许可证、章程、合伙协议 复印件1份
资产证明 原件1份
住所证明 复印件1份
派驻分所执业的律师身份证明 复印件1份
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 原件1份
拟任分所负责人的许可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原件1份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建设筹备情况材料 原件1份
分所管理办法 原件1份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原件2份
律师事务所(合伙所)设立 行政许可 设立申请书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党的建设,具备条件的应当及时成立党组织,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通过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四)住所证明;(五)资产证明。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申请设立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原件1份
律师事务所章程及合伙协议 原件1份
住所证明 复印件1份
资产证明 原件1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复印件1份
关系证明及交接手续证明 原件1份
未受停止执业处罚证明 原件1份
户籍迁移证明或居住证明 复印件1份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原件2份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建设筹备情况材料 原件1份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原件1份
执业简历 原件1份
律师事务所(个人所)设立 行政许可 设立申请书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党的建设,具备条件的应当及时成立党组织,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通过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四)住所证明;(五)资产证明。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申请设立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原件1份
律师事务所章程 原件1份
资产证明 原件1份
住所证明 复印件1份
个人简历 原件1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复印件1份
关系证明及交接手续证明 原件1份
未受停止执业处罚证明 原件1份
户籍迁移证明或居住证明 复印件1份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原件1份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建设筹备情况材料 原件1份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原件2份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
公共服务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遗失的,提交刊登遗失声明的省级以上报刊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第十一条: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2份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因损毁申请换发的,提交破损的执业证 原件1份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因年度考核备案栏目填写已满申请换发的,提交填满的执业证 原件1份
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 行政许可 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原件2份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 原件2份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加入变更 行政许可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加入变更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原件2份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 原件2份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出变更 行政许可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出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原件2份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 原件2份
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变更章程 行政许可 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的申请书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12〕72号)律师事务所行政许可操作规程:三.提交材料(六)律师事务所申请章程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的申请书;2.关于变更章程的合伙人会议决议;3.《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登记表》;4.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原件1份
关于变更章程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原件1份
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登记表 原件2份
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原件1份
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变更合伙协议 行政许可 律师事务所变更协议的申请书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12〕72号)律师事务所行政许可操作规程:三.提交材料(七)律师事务所申请合伙协议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协议的申请书;2.关于变更协议的合伙人会议决议;3.《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变更登记表》;4.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 原件1份
关于变更协议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原件1份
律师事务所协议变更登记表 原件2份
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协议 原件1份
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变更名称 行政许可 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申请表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12〕72号)律师事务所行政许可操作规程:三.提交材料(四)律师事务所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预核准申请表;2.关于名称变更的合伙人会议决议;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印章、标牌。
原件1份
关于名称变更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原件1份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印章、标牌 原件1份
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变更负责人 行政许可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12〕72号)律师事务所行政许可操作规程:三.提交材料(五)律师事务所申请负责人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登记申请;2.关于变更负责人的合伙人会议决议;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登记表》。
原件1份
变更负责人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原件1份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登记表 原件2份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 原件2份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 行政许可 律师个人简历表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原件1份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情况报告 原件1份
律师事务所章程 原件1份
变更为合伙所的,需提交合伙协议 原件1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复印件1份
资产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原件1份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登记表 原件2份
律师执业证书 复印件1份
未受处罚证明 原件1份
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注销 行政许可 清算公告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12〕72号)律师事务所行政许可操作规程:三.提交材料(十一)律师事务所申请注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律师事务所注销登记表》;2.律师事务所在市级以上报刊上的清算公告;3.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的资产清算报告;4.律师事务所档案交接、保管和未办结法律事务处理情况的报告;5.所属市司法局关于注销律师事务所的审查意见;6.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印章、标牌及合伙人、聘用律师的执业证书。
原件1份
资产清算报告 原件1份
律师事务所档案交接、保管和未办结法律事务处理情况的报告 原件1份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印章、标牌及合伙人、聘用律师的执业证书 原件1份
律师事务所注销登记表 原件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