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长辈版
县文旅局(县广电新闻出版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县文旅局>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索引号:
11341722MB0Q15978Y/201904-00007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县文旅局(县广电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2019年文旅局公共服务清单 文号:
成文日期: 2019-04-24 发布日期: 2019-04-24
索引号:
11341722MB0Q15978Y/201904-00007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县文旅局(县广电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2019年文旅局公共服务清单
文号:
成文日期: 2019-04-24
发布日期: 2019-04-24
关键词: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2019年文旅局公共服务清单
发布时间:2019-04-24 15:44 来源:县文旅局(县广电新闻出版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郎溪县文旅委公共服务清单(基础稿)
 报送单位:市文广新局     (盖章)                                 时间:2017年12月12日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服务对象
1 贫困地区文化设施、设备中央补助项目申请材料转报
      1.《财政部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16〕137号):贫困地区村文化活动室设备购置按照每村2万元标准核定。
      2.《文化部财务司关于2016年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事业专项资金安排情况的通知》(财务函〔2016〕201号):为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每个县级文化馆配送1辆流动文化车。安排贫困地区村文化活动室设备购置项目经费,用于购置基本文化服务设备。
法人、社会组织
2 开展“送戏进万村”活动
      1.《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5〕4号):完善公益性演出补贴制度,通过票价补贴、剧场运营补贴等方式,支持艺术表演团体提供公益性演出。
      2.《关于印发2016年33项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民生办〔2016〕1号):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专业院团、民营院团的专业化演出,每年每个行政村送正规演出不少于1场,丰富农村群众文化生活。
      3.《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送戏进万村”活动的通知》(皖文财〔2015〕56号):确保为全省15539个行政村每村送一场高质量的正规演出。(每村文化活动补助资金4400元,其中:中央1200元、省1720元、市县1480元)
个人(公民)
3 组织参加全省“六一”少儿文艺调演活动     1.《省妇儿工委省文化厅关于举办全省“六一”少儿文艺调演的通知》(皖文秘〔2016〕12号):为推动全省少儿文艺事业繁荣发展,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省文化厅每年举办全省“六一”少儿文艺调演。 少年儿童
4 开展“书香安徽阅读季”活动     1.《关于印发2016“书香安徽阅读季”活动方案》(皖宣办[2016]38号) 公民
5 艺术品经营者培训     1.《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6〕3号),要举办艺术品经营者培训班,宣讲管理政策,督促经营单位履行责任,提高守法经营意识。 艺术品经营者
6 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申报服务
      1.办产函〔2016〕320号《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2.《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 申报园区,由其建设单位作为申报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申请,由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文化企业
7 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创建申报服务     1.《安徽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各地文化企业向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省属文化企业(集团)向省文化厅申报。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上报,省文化厅对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评审组评审。 文化企业
8 开展非遗宣传展示展演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2.《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场所,向公众展示代表性项目。
      3.《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活动。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9 非遗项目数字化信息采录和查询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一章第三条: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一款: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第二章第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情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0 文物普查数据信息共享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
      2.《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物政发〔2016〕14号):做好文物普查工作。
公民
12 文物保护相关知识咨询     1.《文物保护法》第十一条: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相关单位、社会组织
15 文化馆艺术普及培训服务
      1.《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文化馆免费开放主要包括:普及性的文化艺术辅导培训等。
      2.《安徽省文化馆服务标准(试行)》:文化馆应免费提供普及性的文化艺术辅导培训、时政法制科普教育、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公益性展览展示等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培训基层文化队伍和业余文艺骨干,指导群众文艺创作和推广。
公民
18 图书馆免费开放服务
      1.《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全面推动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在推进免费开放的过程中,建立与其职能任务相适应的基本文化服务内容和方式,加强管理,深化改革,提升服务能力。
    2.《省文化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皖文财[2011]27号):全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图书馆(含少年儿童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含乡镇综合文化站、街道文化站)、各级美术馆向公众免费开放。
个人(公民)
23 开展“国际博物馆日”宣传活动     1.中国博物馆学会于1983年正式加入国际博物馆协会,并成立了国际博物馆协会中国国家委员会。每年5月18日在全国各省市区举办形式多样的纪念活动。2、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5.18国际博物馆日宣传活动的通知》(文物博函〔2016〕378号) 个人(公民)
24 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服务     1.国家文物局《关于推进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的意见》(文物博函〔2013〕818号):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精神,帮助民办博物馆提高专业化水平,就推进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 民办博物馆
25 博物馆免费开放服务
      1.《博物馆条例》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博物馆向公众免费开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2.《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通知》(中宣发〔2008〕2号):为充分发挥博物馆、纪念馆宣传和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作用,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公民思想道德建设,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向社会免费开放。
个人(公民)
26 博物馆社会教育服务
      1.《博物馆条例》第三十四条:博物馆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条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15〕2号)(六):将中小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纳入中小学教育教学活动计划。
个人(公民)
27 博物馆展厅讲解服务
      1.《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通知》(中宣发〔2008〕2号):为充分发挥博物馆、纪念馆宣传和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作用,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公民思想道德建设,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向社会免费开放。
      2.《安徽省博物馆服务标准》(试行)4.6:博物馆应当根据观众要求提供相应讲解服务,因人施讲。上岗讲解要规范着装,佩戴标志牌,讲解内容准确,口齿清楚、语言流畅、举止大方。
个人(公民)
28 开展文物展览活动     1.《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 个人(公民)
29 博物馆馆藏品咨询服务
      1.《博物馆条例》第三十四条 博物馆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条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
      2.《安徽博物馆服务标准》(试行)4.8:博物馆应编印博物馆介绍和相关陈展介绍等信息资料,并积极创办馆办刊物,加强群众对文物鉴赏等活动的指导交流。
个人(公民)
30 公益性美术展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第十六篇第四节: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惠民演出、艺术普及等活动。
      2.《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中发〔2015〕27号)第二条第6款:面向基层、服务群众。把各种文艺惠民措施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3.《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强省的若干意见》(皖发〔2009〕24号)第二章第8条:全面繁荣文化艺术事业。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尊重艺术规律,大力实施精品战略,以现实题材、革命题材和重大历史题材为重点,促进优秀产品创作、生产和传播,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粮。
(个人)公民
31 乡镇文化站免费开放
      1.《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全面推动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在推进免费开放的过程中,建立与其职能任务相适应的基本文化服务内容和方式,加强管理,深化改革,提升服务能力。
    2.《省文化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皖文财〔2011〕27号):全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图书馆(含少年儿童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含乡镇综合文化站、街道文化站)、各级美术馆向公众免费开放。
个人(公民)
32 文化市场经营信用信息发布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4.《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办市发〔2016〕1号)第十条:除依法不宜公开的之外,文化部统一向社会公布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地方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本辖区的经营主体黑名单,同时通过官方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方式予以公布。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33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八条: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四十一条: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包括1份正本和2份副本,有效期为2年。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发证机关填写、盖章。
      3.《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九条:《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第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持有人
34 新闻出版广电许可证丢失、污损补换发
      1.《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三十五条: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十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3.《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第四条: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4.《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许可证发生损坏、丢失的,持证者应持损坏许可证原件或在经批准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原发证机关应在自收到损坏许可证原件或遗失声明5个工作日内,注销旧证,发放新证。
新闻出版广电许可证持有人
35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动漫扶持计划申报服务     《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关于2016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动漫扶持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产函〔2016〕27号)第三条:各地文化厅(局)文化产业处组织本地相关单位进行网络申报。各地文化厅(局)文化产业处汇总申报材料并初审,报送文化部文化产业司。 个人(公民)、动漫企业
36 省级动漫品牌建设和保护计划申报服务     《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关于2015年国家动漫品牌建设和保护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产函〔2015〕69号)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文化产业处组织本地相关单位进行网络申报。 动漫企业
37 文化娱乐经营单位设立指导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艺场所设立咨询指导。五、文化部门行政指导服务须知(一)行政指导是文化主管部门受理设立娱乐场所申请前为筹建人提供的非强制性行政服务,是给筹建人设立场所的参考。行政指导环节不计入行政审批时限,行政指导意见不作为行政审批决定依据。(二)筹建人申请筹建咨询的,应当书面写明需要咨询的事项。咨询娱乐场所相关法律法规和设立程序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即时答复,筹建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答复。(三)申请对拟设立场所进行现场指导的,筹建人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到现场指导,并出具指导意见。 文化娱乐场所筹建人
38 农家书屋运行维护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15〕2号):加强对农家书屋的统筹管理。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4号):加强对农家书屋的统筹管理。
      3.《安徽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33项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民生办〔2016〕1号):结合本地农家书屋实际情况,统筹兼顾,对农家书屋进行维护管养,补充更新出版物不少于100册(张)、维持日常运行和开展读书活动,构建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天。
公民
39 广播电视广告投诉受理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众举报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布结果。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40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投诉受理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投诉处理机构,积极处理和妥善解决用户投诉,并将用户投诉情况作为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质量评价的指标和内容。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41 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受理服务
    1.《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 52 号 第十三条: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12318文化市场举报体系,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依法及时有效受理、办理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可给予一定奖励。
      2.《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8文化市场举报监督体系建设的通知》(办市函〔2012〕96号)  五、加强文化市场举报监督体系宣传工作  一是要定期在当地电视台、电台或者报刊杂志等主要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网站、举报邮箱和通信地址等举报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
42 12301旅游投诉举报及咨询电话服务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加快建立权责明确、执法有力、行为规范、保障有效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进一步解决扰乱旅游市场秩序、侵害旅游者权益等突出问题。要充分发挥“12301”等旅游服务热线和旅游投诉举报网络平台作用,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提供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线索。
2.《关于进一步做好12301旅游公益服务号码全国统一接入工作的通知》(旅发〔2016〕76号):12301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核配给国家旅游局作为全国统一的旅游资讯公益服务专用号码,号码使用范围为全国,承担向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转办、跟踪、协调、督办旅游投诉处理情况的职责。国家旅游局指定12301为全国统一受理旅游投诉的号码。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43 旅游服务质量监督投诉举报受理服务
1.《旅游法》第一章第一条: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宣政办〔2015〕50号):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职责;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可更换为各县三定内容)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44 旅游维权宣传引导服务
1.《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旅游质监执法工作和质监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旅办发〔2009〕75号)第十三条:开展旅游消费教育和指导工作。通过发布旅游公益广告、举办旅游消费课堂、发表旅游质监执法机构观点等多种形式,引导旅游者理性消费、合理维权。针对旅游服务中存在的热点问题、易发问题,建立面向旅游消费者的旅游消费警示与提示机制,揭露旅游消费陷阱。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第四条:要充分发挥“12301”等旅游服务热线和旅游投诉举报网络平台作用,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提供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发挥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和旅游志愿者的监督作用,提醒旅游者遵守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和行为指南,自觉抵制参加“不合理低价游”。
旅游者
45 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
1.《旅游法》 第一百零八条:对违反本法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2.《旅游统计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0号)第六条: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国家旅游局负责对全国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国家旅游局综合统计机构承担具体工作。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和旅游者的统计调查工作。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确定承担统计职能的机构。
 第二十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定期公布本辖区的旅游统计资料。
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宣政办〔2015〕50号):监测全市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
4.《关于印发<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旅办发[2015]181号)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畅通信息采集渠道。做好不良信息的填报、公示及相关管理工作,有效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46 旅游标示标牌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47 旅游网信息化交流互动服务
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提高旅游服务水平。以信息化为主要途径,提高旅游服务效率。积极开展旅游在线服务、网络营销、网络预订和网上支付,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构建旅游数据中心、呼叫中心,全面提升旅游企业、景区和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12号):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政府网站建设的重要性。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建好管好政府网站作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重要职责,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要明确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主要任务:(四)加强与公众的互动交流。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传播的快捷性,搭建倾听民声、汇聚民智的交流平台,畅通群众网上意见表达渠道,通过在线访谈、意见征集、网上调查、领导信箱、网友留言、微信微博等,加强与公众的互动交流,倾听公众意见建议,接受社会的批评监督,搭建政府与公众交流的“直通车”。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48 旅游从业人员培训 承担全县旅游行业的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技能提升工作。 旅游从业人员
49 ★“中国旅游日”宣传 国务院: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决议,自2011年起,每年5月19日为“中国旅游日”。每年国家旅游局都组织重点宣传。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50 ★****旅游节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宣政办〔2015〕50号):制定国内旅游、出入境旅游的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宣城旅游整体形象对外宣传和重大推介活动。(根据各县情况增加特色项目)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建议各县可根据实际增加对当地某项非遗或拟纳入非遗的项目进行宣传,作业特色项目(如宣纸制作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