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全县城镇最低收入(低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建立健全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增强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能力,切实改善居住条件,努力实现住有所居的保障目标,现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范围
全县各乡镇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家庭。
二、保障对象
1、本县范围内属城镇最低收入(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7平方米(含,下同)的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具体标准由县民政部门依法确定。
2、未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政策。
3、不得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拥有轿车和汽车,拥有评估价值超过10万元的非住宅用房,拥有或者参股认缴资本的个体工商户、公司等。
三、保障方式
货币化补贴。
四、保障标准及补贴标准
家庭
人口
补贴金额
申请家庭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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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收入(低保)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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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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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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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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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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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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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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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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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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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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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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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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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及4人以上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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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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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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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①1人户保障面积为30平方米;2人户保障面积为40平方米;3人户保障面积为50平方米;4人及4人以上户保障面积为60平方米;②最低收入家庭按照保障面积每平方米补贴8元;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补贴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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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方式
货币化补贴应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是指与申请人本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申请人家庭成员情况主要依据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共同申请人因结婚、离异(离异时间需满一年)等变化的,申请人提供法定证明后,可根据实际不视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原则上不得跨代际。
六、申请人需提供材料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社区或居委会(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人照片(两寸免冠彩照);
2、书面申请;
3、户口簿;
4、身份证;
5、《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保卡(低保家庭提供);
6、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
7、低收入证明(低收入家庭提供);
8、住房情况证明;
9、残疾对象提供残疾证;
10、租赁私房的租赁合同,借住的出具借住证明;
11、诚信承诺书和授权查询委托书;
申请人在提交住房保障申请时,一并提交诚信承诺书和查询委托书。诚信承诺书要承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家庭财产和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及时报告、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等;查询委托书同意委托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存款和其他资产等情况。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申请受理、初审公示(10月10日--10月25日)
申请家庭,应当向户主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及各乡镇指定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规定的申报资料。
社区(居委会)及各乡镇受理机关应及时准确掌握申请人动态信息,自受理之日起根据规定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户籍、住房状况 (以申请人实际住房状况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情况相结合) 、收入情况、家庭人口情况及名下车辆、工商营业等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并将资料进行拍照录入信息系统。根据规定要求进行初审后,符合发放补贴条件家庭予以通过,并打印信息系统公示表在社区(居委会)辖区内进行初审公示(公示期7天),通过拍照、网页截屏等方式保留公示影像资料同时做好保障房管理系统录入上报工作。
(二)复审(10月26日--11月5日)
县公安局(户籍、车辆信息)、县民政局(低保、低收入信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营业信息)、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信息)、县人社局(养老保险信息)、县房屋征收办(拆迁安置信息)接收到社区(居委会)及各乡镇受理机关提交的初审资料和名单后,根据规定和部门职能,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复审。如若在复审期间申请家庭存在户籍、车辆、收入、工商营业、住房信息等情况不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将予以清退;确认符合条件的通过审核后签字加盖公章,将信息资料提交至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审批、公示(11月6日--11月28日)
县住房保障部门收到提交的审核资料后,对申请人家庭状况、住房信息等资料予以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确认审批通过,并将结果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
(四)签约、发放(11月29日--12月15日)
对已审批通过,经公示无异议的租赁补贴对象家庭,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按规定标准,采用打卡发放形式进行发放。
八、诚信及动态化管理
1、货币化补贴保障对象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所在社区、街道(乡镇)如实报告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对变动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后的变动情况及时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2、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保障对象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动态情况,适时调整货币化补贴标准;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停止发放货币化补贴。
3、申请人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住房保障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
4、申请人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住房保障、且已经获得实物配租或货币化补贴的,所在社区(乡镇)应及时组织清退;拒不清退的,住房保障部门联合所在社区(乡镇)依法办理。
申请人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获取住房保障政策、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同时记入诚信记录,该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九、工作要求
廉租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是一项事关广大低收入家庭利益的民生工程,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郎溪县
2019年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及审计部门审计要求
,全面组织落实,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公开申报、审核程序和办理时限,落实工作责任,严把审核关,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租赁补贴对象要做到应保尽保,确保圆满完成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