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长辈版
县教体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县教体局> 财政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 制度文件
索引号:
11341722003251825H/201904-00001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县教体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关于印发《郎溪县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教计〔2019〕2号
生成日期: 2019-04-26 发布日期: 2019-04-26
索引号:
11341722003251825H/201904-00001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县教体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关于印发《郎溪县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教计〔2019〕2号
生成日期: 2019-04-26
发布日期: 2019-04-26
关于印发《郎溪县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26 10:28 来源:县教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郎溪县教育体育局  郎溪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郎溪县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现将《郎溪县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郎溪县教育体育局        郎溪县财政局

                              

2019年426

 

 

郎溪县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实施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强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根据《2019年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省33项民生工程和市政府10项民生实事的通知》(宣政秘〔2019〕1号)、《宣城市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教民生〔2019〕3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教秘〔2016〕166号)、《宣城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财行〔2017〕713号)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小学、初中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一贯制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是指各级财政设立的用于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专项资金,包括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和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

继续推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簿本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最新出版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郎溪县为农村。

第五条 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建立中央、省、市、县(市、区)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第二章 实施内容与分担办法

第六条 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25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25元(均含取暖费25元)、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每年6000元。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区)共同分担,其中,中央、省、市县(市、区)分担比例:郞溪为8︰1.6︰0.4。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

第七条 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和规模较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在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和取暖费补助等政策。

第八条 免费提供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

第九条 全面取消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地方教材,地方教材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学校图书资料建设范畴。

第十条 补助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生4/天、初中生5/天,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县财政按照5︰5比例分担。各地各校要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确定全省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平均贫困面,合理确定本地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贫困面,切实提高资助的精准度。

第十一条 巩固完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按照5︰5比例分担。

第三章 范围对象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惠及所有城乡义务教育学生,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覆盖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第十三条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择校费,更不得要求捐资助学或摊派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县财政、教育局要本着“强化政府义务、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完善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相关手续,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策。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和省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县财政局、教体局要按照现行政策足额落实。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采取直接打卡方式发放给学生。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县教体局要依法规范做好教育事业统计,切实加强在校生学籍管理,对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的义务教育学生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应负责,不断完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定期对学籍信息进行清理和更新,并与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协同一致,严格把“具有学籍并在每学年初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数”作为教育事业统计的对象,切实保障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学生数与学籍数的统一性。

第十七条 县级财政、教育局要落实对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县域内相关补助经费的统筹安排,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薄弱学校倾斜,保障规模较小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

第十八条 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具体参照《安徽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6478号)执行。补助经费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县财政、教育局要加强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双审核”和“双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补助经费支出的审核把关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二十条 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制定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事项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正版学生字典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委托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组织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配发给义务教育学生,具体采购办法按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2005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和《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完善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审核发放与结算的通知》(皖教秘基〔201733号)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用经费使用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级教育局要联合县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严格对所属义务教育学校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督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县教体局要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及时纠正偏差。通过自评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切实增强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 县教体局将联合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继续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定期通报制度、绩效评价制度、重点监管制度,加强对县域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的监管工作。对县域内在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教体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