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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固体废弃物和城市垃圾分类处置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企业
名称: 关于《宣城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0-15 发布日期: 201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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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固体废弃物和城市垃圾分类处置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企业
名称: 关于《宣城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10-15
发布日期: 2019-10-15
关于《宣城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0-15 09:33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宣城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宣城市政府办拟制了《宣城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宣城市重要政策解读办法》文件要求,现解读方案如下:

    一、解读内容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市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不断增加。2013年、2014年全市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分别为348.298万吨、456.340万吨。2013年全市危险废物产生总量为6301.5吨,自行利用5005.5吨,委托处置1320.7吨。2014年全市危险废物产生总量为14851.1吨,自行利用10016.6吨,委托处置3486.4吨。

    近年来,宣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为贯彻落实今年新实施《环境保护法》,加强全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保障环境安全,特制发了《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出台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发《管理办法》。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管理办法》共5章39条。主要内容如下:

  《管理办法》明确了工业固体废物定义,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085鉴别标准和GB5086及GB/T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包括Ⅰ类工业固体废物和Ⅱ类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确定了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原则,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规定了政府、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部门的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年度目标管理,并作为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市政府统筹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鼓励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将集中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建设纳入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和城市建设规划,并逐步增加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鼓励多渠道投资,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化发展。宣城市环保主管部门对全市范围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区)环保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的责任也作出了明确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单位自行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其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委托处置单位处置的,应当自行建设贮存设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禁止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提出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业危险废物特别规定。产生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处置的,由所在地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环保部门指定其他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产生工业危险废物的新、改、扩建项目如无能力按规范自行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报市环保部门和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

  对工业危险废物转移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将工业危险废物从产生地运至利用、贮存和处置地点,产生、运输和接受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转移工业危险废物至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必须向市环保部门提出转移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转移。

  在宣城市范围内转移工业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市环保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拟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特性、形态、包装方式、数量、转移截止时间、主要危险废物成分等基本情况;

  运输单位具有运输危险货物资格的证明材料;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同意接受的证明材料;

  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方案。经市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转移工业危险废物。

  向安徽省范围内其他地区转移工业危险废物的,转移申请需经接受地环保部门同意后,向市环保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拟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特性、形态、包装方式、数量、转移截止时间、主要危险废物成分等基本情况;

    运输单位具有运输危险货物资格的证明材料;

  安徽省范围内其他地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同意接受的证明材料;

  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方案。

  经市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转移工业危险废物。

  向安徽省以外其他省份转移工业危险废物的,应持有安徽省环保厅、接受地省级环保厅的批准文件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从安徽省以外其他省份转移工业危险废物进入宣城市的,应持有安徽省环保厅、移出地省级环保厅的批准文件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从安徽省其他地区转移工业危险废物进入宣城市的,应经市环保部门同意,并持有移出地设区的市环保部门批准文件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工业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工业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收集、贮存工业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工业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它物品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二、解读形式

   本《管理办法》的解读内容通过宣城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宣城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同步公开。

   三、解读时间

  经审定后的本解读方案,作为《管理办法》的附件同步印发,并在《管理办法》公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解读内容提交宣城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宣城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发布。解读方案正式印发前随文报送市法制办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