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长辈版
郎溪经开区管委会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郎溪经开区管委会> 财政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 制度文件
索引号:
11341722675895535U/201906-00001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郎溪经开区管委会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郎溪县财政局 郎溪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郎溪县省“315”示范工程品牌村创建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19-06-10 发布日期: 2019-06-10
索引号:
11341722675895535U/201906-00001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郎溪经开区管委会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郎溪县财政局 郎溪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郎溪县省“315”示范工程品牌村创建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19-06-10
发布日期: 2019-06-10
郎溪县财政局 郎溪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郎溪县省“315”示范工程品牌村创建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10 11:27 来源:郎溪经开区管委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现将《郎溪县省“315”示范工程品牌村创建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郎溪县省“315”示范工程品牌村创建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315”示范工程品牌村创建工作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创建资金),明确资金使用范围,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郎溪县省“315”示范工程品牌村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郎发〔2019〕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创建资金指县本级财政安排及乡镇配套的专项用于我县省“315”示范工程品牌村创建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创建资金的使用,围绕省“315”示范工程品牌村创建工作的总体目标和任务,坚持规划先行、突出重点、激励引导、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各乡镇党委政府为省“315”示范工程品牌村(以下简称创建村)建设的责任主体和创建主体,村“两委”为实施主体,村民群众为参与主体。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式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  县级创建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每个创建村每年奖补1000万元,连续奖补三年。
第六条  县级创建资金主要支持创建村规划范围内经县省“315”示范工程品牌村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研究通过,并报县级留存备案组织实施的道路、给排水、污水处理、绿化、亮化等基础设施项目和房屋外立面改造及公共厕所建设费用。乡镇配套资金主要用于创建村环境整治、征地拆迁、项目设计等前期费用。
第七条  创建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兴建楼堂馆所和办公、生活、接待以及人员福利等支出;与省“315”示范工程品牌村创建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创建资金实行乡镇报账制。创建资金进行归口管理、专项核算,设置省“315”示范工程品牌村创建工作奖补资金专项科目,按资金类别、来源,分项目进行核算;所有创建资金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禁现金支付。
第九条  县级创建资金实行县级预拨、结算制。项目实施后,采取分期分批预拨方式拨付项目进度款;项目竣工验收审计后,根据审计报告办理项目资金结算和余款拨付。
第十条  县级创建资金拨付程序。1、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县农业农村局向县政府报告申请拨付年度创建资金,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后,县财政局将年度创建资金拨付至县财政局农业专户;2、县农业农村局汇总资金拨付计划。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并汇总各乡镇创建资金申请计划并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和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3、县财政局拨付资金。根据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县财政局将创建资金拨付到各乡镇政府。
第一次申请拨付实施项目进度款,各乡镇政府需提供施工合同和采购合同;后续申请拨付进度款需提供之前预付款的支出凭证。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创建资金日常监管,对创建资金的管理使用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创建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要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创建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