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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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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51745/201612-00032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转发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皖国土资〔2014〕192号
生成日期: 2019-04-24 发布日期: 2019-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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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251745/201612-00032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转发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皖国土资〔2014〕192号
生成日期: 2019-04-24
发布日期: 2019-04-24
转发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24 00:00 来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安徽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实施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


  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
违反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四条 依法可以由执法机关自由选择确定处罚种类以及行政处罚中适用一定幅度罚款的,应当依据本自由裁量权标准确定的处罚阶次执行。
  第五条 确定自由裁量权阶次标准,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适用种类和幅度内,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以及法定从轻、减轻、从重等情形确定。
  第六条 行使的自由裁量权,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2.对情节轻重的认定;
  3.确定处罚的具体种类;
  4.行政处罚幅度内确定处罚的具体数额;
  5.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
  第七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避免以下行为:
  1.滥用职权、宽严失度;
  2.违背社会常理、道德、习惯;
  3.相同情况,给予不同处罚;
  4.调查不细,事实不清;
  5.适用法律错误。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2.违法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
  3.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第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在对应阶次范围内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的;
  2.当事人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或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在对应阶次范围内从重处罚:
  1.违法当事人曾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的;
  2.违法数额较大的;
  3.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有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等妨碍公务行为的情形的;
  5.故意隐瞒事实,作虚假陈述的;
  6.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7.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8.对检举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或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9.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恶劣的;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二条 依法既可以实施单处处罚又可以实施并处处罚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可以实施单处的处罚方式;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优先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依法应当责令改正、对未改正而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对在限期内未改正的,应当按照
《安徽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根据延长的具体情况给予不同阶次的处罚。
  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由执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最多不能超过1个月。
  第十四条 市、县执法机关内设执法机构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应当在调查报告中说明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事实和理由,经法制机构审核,报请执法机关领导批准后正式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五条 执法机关内设的执法监察机构在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核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对案件重新进行调查取证,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议:
  1.违反法定回避制度的;
  2.违法进行调查取证的;
  3.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的;
  4.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的。
  第十六条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执法机关应当采纳。
  第十七条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执法机关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完善自由裁量权执法依据和程序公示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和审核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权的,经查证属实,视情节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调离岗位或其他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