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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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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郎溪县市场监管局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6-07 发布日期: 2021-06-07
郎溪县市场监管局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发布时间:2021-06-07 15:51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规范办理政务公开举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举报人)认为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称受理机关)投诉举报。 

第三条 办理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分级受理、归口办理的原则。 

第四条 应当向社会公布政务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受理范围、工作机构及办理程序,为举报人提供必要便利。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中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向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投诉举报: 

(一)认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义务和职责的;

(二)认为拒绝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三)认为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内容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予以更正而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四)认为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求予以更正而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五)认为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予以更正而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认为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其他行为的。第六条 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投诉举报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政务公开投诉举报资料。

 第七条 应做好实名投诉举报以下信息的记录和保密工作:

 (一) 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二)被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三)投诉举报事项和有关请求;

 (四)反馈方式;

 (五)举报人反映的其他与政务公开有关的事项。 

第八条 收到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在收到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办。应当在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审查、转办完毕5个工作日内,向实名举报人作出程序性答复。 

第九条 收到政务公开投诉举报转办通知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情节简单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对情节复杂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 需要共同办理的投诉举报事项,由受理机关指定的牵头办理单位在收到交办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经受理机关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重大投诉举报事项,由投诉举报受理机关组织有关行政机关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经受理机关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回复: 

(一)没有明确被举报人或者投诉举报内容无法核实的; 

(二)有关行政机关对同一投诉举报事项已经按程序办理的; 

(三)有关投诉举报事项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四)其他不属于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受理范围的情形。 

第十二条 实名举报的办理情况,应当自投诉举报办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举报人,并抄送该举报受理机关。

 第十三条 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受理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具体受理办理机关申请复查。有关投诉举报受理办理机关应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查结果。

 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收到政务公开投诉举报,按照《行政监察法》等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涉及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的投诉举报,应当按照《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