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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251390/201910-00024
组配分类: 收费监管
发布机构: 县发改委(县粮储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公布郎溪县县级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收费清单的通知 文号: 发改价格〔2019〕2号
生成日期: 2019-10-10 发布日期: 2019-10-10
关于公布郎溪县县级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收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10 00:00 来源:县发改委(县粮储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宣政办秘〔2018〕242号)要求,现将修订后的《郎溪县县级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收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单》中收费项目与县政府公布保留的县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相对应,涵盖了中介服务机构接受行政机关或行政相对人的委托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时,按照政府价格等主管部门依法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的费用。

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清单》所列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一律由中介服务委托方支付费用,不得转嫁收费。属于停征的收费事项,要按规定停止收费。

三、《清单》之外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收费事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中介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中介服务机构要遵守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规范自身收费行为,不得串通和操纵市场价格。

四、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变化,今后县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对县级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收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对外公开。

 

 

 

                                2019年6月14

 

 

 


郎溪县县级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收费清单

 

序号

行政权力中介服务

收费项目

对应行政权力事项

执收单位

收费标准

行政权力中介服务委托主体

备注

县公安局

1

血液内酒精含量检测

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有检验资格的医疗机构

原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16〕138号)

行政机关

 

 

 

2

伤情鉴定

对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罚

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具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

同  上

行政机关

 

3

精神病鉴定

对行政案件涉及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精神病鉴定

具有《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同  上

行政机关

 

4

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具备安徽省司法厅认证的司法鉴定机构

同  上

行政机关

 

5

对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测试、检验

检验机动车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有检验资格的医疗机构

同  上

行政机关

 

 

 

县公安消防大队

6

消防火灾物证鉴定

火灾事故调查认定

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

同  上

行政机关

 

 

7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

火灾事故调查认定

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

同  上

行政机关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4〕198号)

行政相对人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9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

涉及特种设备的行政监督检查(共性权力)

具备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

原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宣价费〔2017〕3号)

行政机关

 

10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

对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处罚(属于“对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活动和违规使用特种设备的处罚”子项)

具备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

同  上

行政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