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市监〔2019〕76号
郎溪县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农村食品
安全示范店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机关相关科室:
根据省局2019年工作重点和《宣城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工作的通知》(宣市监流〔2019〕232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巩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成果,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营造安全放心的农村食品消费环境,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县开展以“五好”为基本标准的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标准
(一)环境卫生好。食品经营、贮存场所与生活区分开,做到清洁卫生,地面、柜面、货架、食品包装上无灰尘,墙面无污渍、无渗水、无霉变等;食品一律上架(柜),隔墙离地摆放;销售食品分类分区码放整齐,无混放杂乱现象;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按要求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并按要求贮存;散装食品的存放、标签符合要求。
(二)证照公示好。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范围经营。
(三)索证索票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做到索证索票齐全、相关资质证明资料和票据(票证通等电子票据)分类保存,确保销售的食品来源合法、正规、可追溯。
(四)食品质量好。不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和“五无”(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食品生产许可或小作坊登记证明、无食品标签)食品、食品添加剂;不伪造、涂改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不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对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及时下架停售、依法处置,并作好记录。
(五)接受监督好。在经营场所设置公示牌,公示“五好”承诺和12315申诉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消费者因在本店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履行首付责任制,先行赔付。
二、创建目标
建平镇和十字镇至少创建2个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其他各乡镇至少1个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人口密集、规模较大、食品销售经营者较多的农村乡镇,鼓励多创示范店。
三、工作安排
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工作由县局负责指导督办,各所分阶段具体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2019年7月底前)。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做好动员部署工作。
(二)组织创建(10月底前完成)。各所对照“五好”标准,组织开展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并上报县局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店统计表(见附件)。
考核验收(11月上旬完成)。县局组织对食品安全示范店逐户进行考核验收,县局对照“五好”标准对食品安全示范店进行抽查。
(四)公示授牌(11月底前完成)。县局将拟授牌的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名单对社会公示,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后,组织示范店评定,公布示范店名单,以县局名义统一命名为“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授予牌匾。
(五)动态管理。对已命名的“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县局每年要组织复查一次,命名一次,不搞终身制。在复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视不同情况给予限期整改、撤销荣誉和收回牌匾的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是认真贯彻关于农村食品安全治理要求的具体实践,是引导农村食品销售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强化自律的一种有效方式。要按照统一部署,将此项工作作为今后食品销售监管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创建目标,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把创建活动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严格标准,确保创建质量。在创建和考核验收过程中,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逐户考评,确保创建活动不搞形式、不走过场。对滥竽充数、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要严肃追责。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命名前后要通过县局门户网站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命名的示范店名副其实、成为榜样。
(三)动态管理,实现优胜劣汰。要强化社会参与和监督,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对示范店实施动态综合监管;要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案件查处和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等工作,帮助食品安全示范店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在食品安全上坚持做到“五好”承诺。
(四)广泛宣传,积极规范引导。要强化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对农村食品销售经营者经常性的教育宣传和政策引导,提高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对于参与创建的示范店,要给予广泛宣传和鼓励支持,让示范店在经营中获利、名誉上获益,切实增强示范创建工作的吸引力和生命力。
请于11月30日前将创建工作情况总结报县局食品股,邮箱:zhangyuanqiang5@126.com。
2019年7月11日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
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店统计表
填表单位: 年 月 日
序号 |
辖区市场监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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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单位名称 |
经营地址 |
所属乡镇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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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单位于10月20日前上报县局食品股。